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家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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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害人是案發地點的石硤尾邨內一間眼鏡店的經理,他與被告人互不相識。案發於早上11時半,他行經一處通道,步行返回眼鏡店。途中,他見到旁邊草地有一男子 (即被告人) 。當受害人沿斜路下行,被告人拾起一塊石頭擲向受害人,石頭在受害人腳邊擦過。受害人停步轉身,見被告人怒氣沖沖向他走過來並指罵他。受害人感到被告人看似精神病患者,沒有理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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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7/2024 [2025] HKDC 10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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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受害人是案發地點的石硤尾邨內一間眼鏡店的經理,他與被告人互不相識。案發於早上11時半,他行經一處通道,步行返回眼鏡店。途中,他見到旁邊草地有一男子 (即被告人) 。當受害人沿斜路下行,被告人拾起一塊石頭擲向受害人,石頭在受害人腳邊擦過。受害人停步轉身,見被告人怒氣沖沖向他走過來並指罵他。受害人感到被告人看似精神病患者,沒有理會他。 4.被告人先用手打受害人的頭頂,再揮數拳打他頭部。受害人感到頭頸被箍住,更被推倒在地上;雙方繼而摟作一團,並向落斜方向翻滾了數米。最終,被告人壓住受害人並繼續擊打他。之後,起身拾回之前投擲的石塊,走近伏在地上的受害人,用該石塊多次打受害人的頭部,又用腳踢受害人。此時,受害人臥在路邊,沒有動作。兩分鐘後,被告人折返現場,用腳踢伏在地上的受害人,又用手打他約半分鐘,然後走開。不久後,被告人再度現身再踢受害人數腳。 5.稍後,受害人從地上站起來嘗試離開,但被告人擋住他的去路,並指罵他。 6.一名女途人目擊整個過程後報警,並喝止被告人,但被告人沒有理會。最後,受害人腳步蹣跚地緩慢離開,被告人再次拾起該石塊擲中受害人的後腦和背部。受害人沒有理會,被告人亦未追前,受害人則自行返回店舖。 7.返回店舖後,同事見受害人頭部流血,於是報警求助;受害人稍後被送往瑪嘉烈醫院。 8.警員到場後,於案發現塲附近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 對唔住,我一時衝動,佢眼超超,就用手同舊石頭打佢。” 9.襲擊的過程歷時約6分半鐘。 10.警員在現場檢獲涉案的石塊,其尺寸是20厘米 x 16厘米 x 6.5厘米,重量為2.1千克。 受害人的傷勢 11.電腦斷層掃描顯示,他腦部左側硬膜外出血及有腫塊,也有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受害人雙眼瞳孔大小不一。醫生替他進行緊急開腦手術,清除血腫。 12.手術後,電腦斷層掃描顯示其頭部右枕骨骨析,後顱窩硬脊膜外出血擴大,需進行第2次開臚手術,清除血腫。 13.受害人留醫14天,後獲56天病假。 現場閉路電視 14.在庭上播出有關片段。片段清楚見到整個案發經過,包括受害人伏在地上,被告人拾起石塊多次打受害人的頭部。 被告人的背景 15.他年48歲,未婚,與年老父母同住。父母均是長期病患者,由被告人照顧。被告人曾任職裝修及維修工人。於2021年的一宗電話騙案中,他損失5至6萬元,自此陷入經濟困難並開始借貸。此外,被告人過去10年一直有焦慮症狀,並在拿打素醫院精神科持續覆診及接受藥物治療。 16.案發前一星期,被告人失去工作,同時拍拖兩年的女朋友提出分手。案發當日,他借酒消愁。 17.被告人共有7次刑事紀錄,其中包括2023年一次涉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的紀錄。 量刑考慮 18.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9.另外,本席也考慮過以下的案例:
本案情節 20.本案情節非常嚴重,特別指出以下各點:
21.辯方求情稱當時失去工作和失戀而借酒消愁,其行為同時受到酒精作用及精神疾患的影響。本席認為面對各方面的壓力下而借酒消愁,是被告人個人的選擇,不可視作減刑因素。 22.另外,雖然他有精神健康的毛病,但已有10年的時間,一直有覆診及藥物治療,這也不能構成減刑因素。 判刑 23.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情節、有關的案例、被告人的背景等,本席採納4年零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24.經扣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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