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美玲 對 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14/2025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ly 2025.

1. 本案涉及一宗源自勞資審裁處的僱傭爭議。申索人高美玲不服審裁處於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判決,於2025年4月25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s 4 cases

Case No.HCLA 14/2025[2025] HKCFI 3266
Court
HCLA
Date23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14/2025

[2025] HKCFI 32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25年第14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39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高美玲 (KO MEI LING)  
   
被告人 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GUARDIAN PROPERTY MANAGEMENT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徐韻華 (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5年7月23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7月23日

判 決 書


引言

1.本案涉及一宗源自勞資審裁處的僱傭爭議。申索人高美玲不服審裁處於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判決,於2025年4月25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申索人原為被告人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聘用的車輛管制保安員,雙方的僱傭關係自2021年8月25日開始。於2024年9月27日,被告人以申索人於當值期間屢次於崗位睡覺,嚴重違反公司的紀律守則及規條,即時根據《僱傭條例》第 9 條無償終止僱傭合約。

3.申索人於勞資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LBTC 3948/2024。申索人申索以下項目:

(1)  代通知金;

(2)  有薪年假;

(3)  遣散費;及

(4)  約滿酬金。

4.經審訊後,暫委審裁官陳佩珊裁定申索人於當值期間睡覺,認為行為構成疏忽職守,因此,被告人有合法和合理的理由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即時解僱申索人。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所有申索不成立。

雙方案情

5.被告人為一間物業管理公司,承接政府產業署的港珠澳大橋 – 香港口岸的服務合約。

6.被告人與申索人曾簽訂兩份僱傭合約。第二份的日期為2022年6月29日。

7.被告人於2024年7月接獲產業署通知,指於一個「Facebook資料群組」內發現一張相片,圖中見一名女保安員在打瞌睡。經調查後,被告人確認相片中人為申索人。申索人亦承認相片中是她本人。

8.被告人向申索人發出一份紀律通知,指申索人於2024年7月25日,在18區的士上落客區當值時睡覺,違反被告公司紀律及保安員守則。申索人在原審中承認簽署了這份紀律通知。

9.於2024年9月26日,被告人的交通主管鄧國明發現申索人於當值期間打瞌睡。鄧先生遂以手機拍攝當時情況的短片,其後喚醒申索人。申索人當時承認有睡覺。其後,申索人簽署了第二份紀律通知

10.根據第二份紀律通知,被告人會向申索人作出紀律懲處。

11.於2024年9月27日,被告人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12.在原審中,申索人提出了以下主張:

(1)  申索人指「凌晨4點至6點乘客較少,所以不覺意瞌着咗」。她並不是在當值期間睡覺,只是在閉目養神,為迎接凌晨6點後繁忙的時段。

(2)  申索人稱於事發當日,她有輕微感冒,認為被告人即時解僱屬完全不合理。

(3)  申索人指,被告人選擇性針對她,其他同事亦曾出現打瞌睡情況,惟被告人只向她發出警告信。

暫委審裁官的裁決

13.暫委審裁官不接納申索人上述的主張,並裁定如下:

「本審裁處認為作為一個保安員當值期間睡覺或打瞌睡是嚴重的過失,根本不需屢次或多次發生才算是嚴重過失。正如被告公司政策及守則及保安人員許可證條件,當值期間不睡覺或打瞌睡是最基本的要求。另陳先生及鄧先生指申索人作為口岸禁區的保安員有更嚴格的要求。」

14.暫委審裁官援引 陳竹溪訴富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HCLA 70/2003,2003年9月5日一案例,指出法庭裁定申索人 (一名大廈管理員)  在當值時睡覺,事態嚴重,僱主有權將申索人即時解僱。

擬上訴理由

15.申索人現擬對原審裁決提出上訴,並於「表格十四」中列出以下上訴理由:

(1)  申索人不是屢犯睡覺;

(2)  申索人現有證人可於2025年8月出庭作供,證明她並非屢犯睡覺;

(3)  申索人的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罪行;及

(4)  原審所倚賴的18秒短片並不能合理地定性為「睡覺」,「18秒不能睡覺,睡覺理解是深度睡眠」。

16.此外,「表格十四」夾附了一封信件,申索人於當中詳細地解釋了她不服裁決的原因,現節錄有關內容。

17.與第一項擬上訴理由相關的內容如下:

「本人從來沒有故意睡覺,事件實屬偶發性打瞌睡 本人當時沒有意識事態的嚴重,很輕率地簽署了資方給予的文件,事實本人從來只承認打瞌睡。」

18.與第四項擬上訴理由相關的內容如下:

「以18秒短片睡覺為由即時解僱,沒有賠償一個月代通知金,本人認為不合理。… 資方以18秒錄影作證據,18秒是否可以代表睡覺、睡覺的定義是深度睡眠,本人就事件上並沒有做成任何意外或傷亡,「嚴重」的定義是什麼、香港勞工法律是否依照英文為原則?MISCONDUCT一詞是否包括睡覺?」

19.除了表格上所列的四項擬上訴理由外,申索人對有關約滿薪金的判決有以下的質疑:

「法庭判決是否只有對與錯,所以輸了不需要補償代通知金及約滿酬金,本人認為不合理、約滿酬金是工人辛勞歲月所得的報酬,產業署已經在合約上發給資方。資方不發予本人是克扣,現在勞工署有沒有法例保障勞工?本人現在只見到保障資方!!!」

法律原則

20.《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 條規定,就勞資審裁處的決定,原訟法庭只可根據下列理由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1)  審裁處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2)  審裁處超越司法管轄範圍。

21.條例第35(2) 條規定,在處理上訴的過程中,原訟法庭可作出事實推論,但不可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

22.針對勞資審裁處作出的事實裁斷所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訟法庭應採納的原則,確立已久。

23.事實裁斷屬於審裁處的職責範圍。除非裁斷牽涉法律謬誤,否則原訟法庭沒有權力質疑、更改或推翻事實裁斷。

24.處理上訴的法庭不能純粹因對事實的觀點與原審審裁官不同而推翻後者對事實的裁定。但是,若有關的事實裁斷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或裁斷與證據不符或有所矛盾,又或裁斷與證據可支持的唯一合理結論有所矛盾,在這些情況下,原訟法庭可擱置有關的事實裁斷:參照馮皓嵐訴威達製品有限公司HCLA 6/2011,2011年10月14日,第39段;Cheng Yuen v The Royal Hong Kong Golf Club [1997] HKLRD 1132,第1136J至1138F段 (其中應用Edwards (Inspector of Taxes)  v Bairstow [1956] AC 14,第29、36、39頁)。

25.申請人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擬提出的上訴擁有可爭辯的理據,才能獲得上訴許可:參照 Chan Kwok Hung v Hotel Panorama Company Ltd HCLA 30/2009,2009年11月19日,第13段。

第一項擬上訴理由

26.第一項擬上訴理由,是針對暫委審裁官的事實裁斷而提出的。從原審的書面判詞可見,暫委審裁官已考慮雙方所陳述的案情及提交的證據。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聲稱自己是閉目養神是狡辯。

27.應用上述的法律原則,針對這事實裁斷,本法庭沒有任何干預的空間。

28.第一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

第二項擬上訴理由

29.就第二項擬上訴理由,申索人聲稱現有證人可出庭作供,以證明她並非「屢犯睡覺」。

30.《勞資審裁處條例》第 35(2)(ii) 條規定,原訟法庭於上訴中不可收取其他證據。

31.因此,第二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

第三項擬上訴理由

32.針對第三項擬上訴理由,原審裁決並無倚賴申索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罪行而作出判斷。因此,此項上訴理由與本案爭議無關,亦不構成可供推翻原審裁決的基礎。

33.第三項擬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可爭辯之處。

第四項擬上訴理由

34.於第四項擬上訴理由中,申索人認為暫委審裁官不應以18秒長的短片裁斷她當時正在睡覺。這是針對審裁官的事實裁斷作出的指控。應用上述的法律原則,一般而言,本法庭沒有權力干預。

35.再者,本法庭已觀看了該短片。影片開始時,申索人已明顯地處於睡眠狀態中,此狀況一直維持至短片完畢。因此,審裁官依賴該短片所作出的裁斷,並無不妥的地方。

36.另外,申索人認為因她睡覺而遭解僱,這並不合理,她質疑這行為是否屬於嚴重。這論據是針對暫委審裁官於上文第 13 段中節錄的裁斷提出的投訴。

37.審裁官考慮了以下的證據:

(1)  申索人首次被發現睡覺的情況曾被上載於Facebook上。被告人指這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司的形象和服務質素。

(2)  政府產業署就此對被告公司扣分,這對被告人日後投標產業署的服務合約或續約,會有不良影響。

(3)  申索人於第二次被發現睡覺時駐守的崗位,是負責確保只有有效禁區證的人和車輛才可通過。

38.本法庭認為暫委審裁官所考慮的證據,足以支持她最終作出的事實裁斷,即申索人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過失,並構成第9條下的慣常疏忽職責。在這情況下,本法庭無權作出干預。

39.無論如何,根據現有證據,本法庭同意申索人的行為未能達致她職責上最基本的要求,情況嚴重。被告人有權根據第9條即時解僱申索人。

40.第四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

有關約滿酬金的指控

41.由於申索人是根據第9條被解僱的,僱傭合約條款列明,於這情況下,被告人無須支付約滿酬金。因此,申索人現在這方面提出的投訴並不能成立。

口頭陳詞

42.最後,於今天的口頭陳詞中,申索人指無論解僱屬合理或不合理,香港的勞工法例都要求僱主支付代通知金,以保障僱員的權益。

43.《僱傭條例》第9條列明在指定情況下:

「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44.因此,在本案件的情況中,被告人可無須支付代通知金。

45.申索人的口頭陳詞不成立。

結論

46.申索人的所有擬上訴理由均沒有任何可爭辯之處。

47.現命令駁回她的上訴許可申請。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