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18/2015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September 2015.
1. 申索人於2015 年3 月24 日在勞資審裁處(下稱「 審裁處 」)展開訴訟,是為勞資審裁處案件LBTC929/2015。申索人是一名清潔散工,並於2011年11月16日開始替被告人(下稱「 被告公司 」)工作,並簽署僱傭合約,僱傭雙方對僱傭合約的連續性沒有爭議。申索人向被告公司追討代通知金、有薪年假、年獎及遣散費。申索人亦提出或然/替代申索,追討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下稱「 該條例 」)第32O條規定下的終止僱傭金。申索人指稱,於2015 年1 月24 日,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他遭被告公司管工鍾道德先生(下稱「 鍾管工 」)解僱,而被告公司則沒有給予充份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也沒有給予有薪年假及/或支付年獎。被告公司辯稱,申索人是自己辭職,被告公司沒有解僱申索人,所以不會支付遣散費,也不同意支付年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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