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2/2020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August 2020.
1. 申索人於2018年7月26日至8月27日期間 (大約一個月) 受聘於被告人公司作高級保安主任,月入約港幣16,500元。申索人指稱,她本來被安排在長安邨做日更工作,但被告人於2018年8月27日安排她往另一屋苑樂湖居做夜更長工,申索人認為這構成被告人單方面更改他們之間的僱傭合約條款。申索人亦指稱她在2018年8月27日的辭職是被迫的,而被告人終止僱傭合約並沒有給予她充份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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