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炳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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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504/2024[2025] HKDC 165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Sep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04/2024

[2025] HKDC 16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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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杜炳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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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25年9月29日
出席人士: 利子健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銓先生,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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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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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案情

2.2023年10月5日下午6時左右,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為SP1281的輕型貨車在觀塘沿着單程雙線行車的瑞和街第二線向南行駛,當被告人於約6時02分右轉入單程單線行車的瑞寧街時,該車的右前角位置撞到一名沿着位於瑞寧街近瑞和街交界的一個沒有燈號管制的行人過路處由左至右橫過瑞寧街的男子(死者)。

3.案發現場附近一間小學的閉路電視拍攝得:

· 18:02:02時,死者由道路左邊朝道路右邊步入過路處;

· 18:02:09時,在瑞和街左二線的SP1281剛開始出現於畫面;

· 18:02:10時,該車開始右轉入瑞寧街,當時至少有兩名行人在過路處行走;

· 18:02:11時,該車右邊在過路處撞到死者;

· 18:02:12時,死者在過路處背部着地倒卧在地上;

· 18:02:13時,該車停下;此時,至少有另一名行人在過路處由道路左邊行向右邊。

4.意外發生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交通流量中等,路面乾爽及維修妥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該車機件及操作均正常。

5.被告人向到場調查的警員表示,當時正沿瑞和街南行駛到瑞和街與瑞寧街交界,望向左邊見到無人,於是右轉入瑞寧街,隨後該車撞到死者;他看不到死者從哪邊步入過路處。

6.救護車於6時10分左右到達現場,將頭部受傷、右耳出血及沒有反應的死者送往醫院救治,死者延至10月10日中午12時證實不治,死因是“創傷性顱骨骨折伴有顱內出血"。

7.交通意外重組結果顯示,被告人當時車速約為每小時11公里,當該車還有7.5米便到達於碰撞前2秒的位置時,司機望向該過路處的視野無阻。當該車還有3.6米便到達於碰撞前2秒的位置時(重組報告稱為“A位置"),司機望向該過路處(包括死者所在位置)的視野部分被該車右前結構柱阻擋,但只要輕微左傾頭部/身體便可避開該柱的遮擋而望見死者,這個情況一直維持至碰撞前一秒,司機才可以無需傾側頭部/身體看見死者。

被告人背景

8.被告人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

9.他現年63歲,已婚,高中學歷,從事醫療用品銷售已超過20年。

求情

10.代表被告人的李國銓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承認控罪,表現出他對事件的悔意。他對事件非常自責及深感悔疚,經常失眠及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11.被告人在他與太太聯署的求情信中表示兩人均深受情緒困擾、內心充滿悔恨與自責。被告人時常感到心跳加速、雙手顫抖、甚至呼吸困難,亦持續多月難以入睡,更因情緒壓力引致身體不適而數度前往急症室求診。兩人希望藉着此信表達悔意及歉意,並表示會繼續他們一直有參與的公益及慈善活動,紀念死者並警醒自己。

12.被告人的駕駛紀錄良好,自1984年取得駕駛執照後,只有一次於2017年的交通定額罰款記錄。

13.被告人未能及時察覺到死者,因為在轉彎前,被告人左邊有電單車駛過,此外,在轉彎時,被告人前面的行人過路處有兩名行人及車身右邊亦有人在行人路近馬路旁走過,被告人當時需顧及不同道路使用者,望向死者的視野亦一度被該車右前結構柱遮擋,到被告人於碰撞前一秒察覺到死者時已是太遲,碰撞不能避免。

14.被告人純粹是因為要兼顧路面不同情況而令他片刻分神,而並非作出例如接聽電話或望着電話屏幕等令人分心的行為。

15.李大律師援引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天賜 CACC 419/2013案及HKSAR v Lee Mechian HCMA797/2005案,指出被告人的不小心程度及罪責均不及該兩案的犯案者之罪責,而法庭在該兩宗案件均以非即時監禁方式判罰,故此促請本席採用同類型的懲處。

16.陳天賜案的申請人在超標酒精影響下駕駛一輛欠妥車輛在轉彎及駛過行人過路線時,未能及時察覺到一名已過了馬路一半的84歲行人而撞傷他,導致他下肢受傷。他原先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定罪被上訴法庭以不小心駕駛罪取代。上訴法庭認為該案屬嚴重的不小心駕駛,兼且申請人有11次超速駕駛記錄,顯示他是一名極不負責任的駕駛者,值得考慮即時入獄,但由於申請人已服刑超過6星期,法庭判他入獄6個月,緩刑兩年,及停牌3年。

17.Lee Mechian案上訴人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上訴後改判不小心駕駛罪。上訴人在港島琴行街與七姊妹道交界的一個有燈號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把正在橫過馬路的死者撞倒並拖行約12米才停下。碰撞發生前,上訴人正駕駛汽車沿琴行街北行,打算左轉入七姊妹道。碰撞點及該車最終停下之處均在琴行街南行線。處理上訴的法官裁定上訴人是在碰撞即將發生時才看到管制車輛的燈號為紅燈,慌忙中把車輛扭向右方以致撞倒在南行線過路處的死者及其女兒;意外是一時注意力不集中加上恐慌所引致,是不小心駕駛,以5,000元罰款及停牌12個月取代原本的判罰。

判刑

18.涉案意外導致有人死亡。這個嚴重後果是量刑其中一個考慮。

19.辯方援引的兩件案例,因其案情與本案並無類似之處,故此當中的判刑對於本案的參考價值不大。

20.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葉衛豪 [2025] HKCA 352案重申,正如該庭在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案曾指出,“防止人命傷亡是所有駕駛罪行的核心政策目的;及既然法庭判罰不小心駕駛會顧及罪行的潛在危險,那就沒有理由不考慮罪行曾導致有人傷亡這個實際後果。"[1]至於肇事司機需要為這些後果承擔額外罪責的幅度,便視乎“很多例如是天色、車速、道路類型、路面情況,和任何可能影響到專注力的因素。總括而言,司機越無視客觀環境、越少對路面失去專注的理由,他的罪責就越大。"[2]

21.這宗意外嚴重之處,在於被告人在行人過路處把正在橫過馬路的死者致命地撞到。對於意外的發生,死者可謂完全無責任可言。

22.案情顯示,意外發生時被告人的車速是每小時11公里。

23.根據辯方的減刑陳詞,被告人在行將右轉時須顧及多方面的交通情況,包括該行人過路處及其兩旁的情況,因而被告人可能顧此失彼,對在過路處上的死者失去應有的注意,加上該車的右前結構柱對他望向死者所在位置造成一定程度的遮擋,被告人卻忽略了稍為傾側頭部或身體,從另一角度察看被該柱遮擋的範圍,以致他看到死者時已是太遲。

24.本席接納被告人並沒有刻意無視客觀環境的表現,他只是對路面情況的觀察不夠小心。

25.被告人有着正面的良好品格。除了案發前從未犯事之外,從辯方呈上的捐款收據及感謝信可見,被告人以其經營的醫療用品公司的名義捐款給慈善及宗教團體已有多年。

26.被告人亦有一個優良的駕駛紀錄,他此次犯錯似乎只屬偶然性不慎。

27.本席亦接納被告人身心亦受到意外的後果所打擊及困擾,他的日常生活及工作亦因而受影響。

28.考慮到意外後果雖然嚴重,但被告人的罪責則不算嚴重,本席認為緩刑是合適的懲處,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降至2個月,緩刑12個月。意外在行人過路處發生,為保大眾安全,被告人須停牌12個月。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判案書第35段。

[2]    判案書第3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