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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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他否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他承認的“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680/2024[2024] HKDC 216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80/2024

[2024] HKDC 21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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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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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24年12月13日
出席人士:  楊錫能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祖詒先生,由布高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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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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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他否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他承認的“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案情

2.2023年11月15日下午2時15分左右,涉案交通意外發生在九龍衙前圍道與獅子石道交界的十字路口(該十字路口)。當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交通流量低,路面乾爽。

3.該十字路口掃有黃格及設有管制車輛及行人的交通燈,案發時交通燈操作正常,管制車輛的交通燈是綠燈,而管制行人的燈號為紅色。該段衙前圍道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4.被告人在案發時段駕駛着一部登記號碼為TR7211之的士(該的士)沿衙前圍道西行第一線,按交通燈號駛向該十字路口。該路段為直路,在相關時段,被告人的車速介乎每小時約13公里與30公里之間。

5.58歲女子黃李潔華(死者)當時是在違反紅色行人過路交通燈的情況下,在該十字路口之黃格範圍內,自北向南跑過衙前圍道東行兩條行車線,繼而不停步地跑過西行線,之後在西行第一線被該的士在黃格西邊邊沿撞到。死者其後傷重死亡。

6.尾隨該的士的車輛上的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當死者已幾乎跑至西行第二線中間時,被告人之的士的左轉指揮燈亮起;而該的士的剎車燈在碰撞一刻才亮起。

7.被告人在當日下午3時15分在警員警誡下自願說:“我當時揸住架的士TR7211沿衙前圍道西行一線行駛,當時衙前圍道係綠燈,我駛過獅子石道期間,我突然見到我右車頭有個女人瞓咗喺我車頭,之後我就停車"。

8.視野測試結果顯示,被告人望向死者的視線起碼自碰撞前2.6秒開始完全不受阻擋。按照這測驗結果,若然被告人對前方路面情況有着一名合格而謹慎駕駛者應有的觀察或注意的話,被告人的視野範圍是足以涵蓋對面行車線 – 即東行線上之景物,包括當時已在東行第一線行將跑到東行第二線的死者。

9.從該的士在碰撞行將發生時開始亮起左轉指揮燈可以推斷,被告人極有可能已將其注意力投放在他欲轉向或靠向的地方。這個地方位於被告人的左邊;被告人極有可能因顧此而失彼,而沒有留意到來自他右前方的死者。

10.本席裁定被告人是出於約3秒鐘的片刻不留神,以致在碰撞前完全看不見死者而把她撞到。

被告人背景

11.被告人現年68歲,已婚多年,與身為家庭主婦的太太育有一名已婚的女兒。他任職的士司機25年多,現已退休,並患有癌症。

12.他有2項交通定罪,其中一項是於2018年6月干犯的不小心駕駛。

求情

13.李大律師指出, 法庭在判刑時當然要顧及意外所導致的後果,但正如上訴法庭在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案指出,對該後果的重視程度取決於後果的性質及涉案之所有情況(“What weight is to be given to that consequence depends on the nature of the consequence and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1])。在該宗致命意外中,被告人依照交通燈號及車速限制剛駛過了行人過路處時撞到一名四歲小童。被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法庭認同此定罪,並認為被告人的不小心程度離高端甚遠,意外亦不能完全歸咎於品格良好的他,以整體情況而言,無需處以監禁,但為了傳達一個駕駛者在行人過路處需特別小心的訊息,法庭在原本的4,000元罰款加上一個12個月的停牌令。

1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雄 HCMA 634/2009案,彭偉昌法官(當時官職)指出:“不小心駕駛這個罪行變化多端,其中有刻意犯險的個案,也可以沒有。在看不見逆向交通的彎路上超車,就是前者的一例。在這個前提之下,對按照速度限制及順着燈號指示通過肇事地點的上訴人,就算真的被裁定不小心駕駛,也不應處以即時監禁的刑罰。我認為,這個刑罰會遠遠過重。這個結論,無論死者失去生命有多可惜、他的家人有多值得同情,也改變不了。"[2]

15.HKSAR v Chan Kam Tong HCMA 922/2004案及HKSAR v Lee Mechian HCMA 797/2005案,法庭亦沒有對涉及致命不小心駕駛的被告人處以監禁。

16.涉案意外的發生並非純屬被告人一人之錯,其不小心的駕駛行為亦非十分差劣,被告人案發時是按照交通燈號、以合理的車速行駛,意外就在他瞬間不留神之下發生。加上以一名職業司機來說,被告人的駕駛紀錄尚算不差,他唯一的同類罪行是於案發5年前干犯的。

17.有見被告人已退休,不打算再駕駛車輛,加上其健康狀況亦欠佳,辯方對死者之不幸遭遇深感遺憾之餘,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從輕發落。

18.李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案情,與及被告人的背景及其駕駛紀錄,對被告人處以非即時監禁的刑罰。

判刑考慮

19.被告人在事發前以不高於30公里的車速,依照交通燈號沿着衙前圍道西行第一線駛向肇事之交界處。他沒有作出任何犯險行為。碰撞並非發生在行人過路處,而是在交界處掃上黃格之範圍內。

20.他3秒鐘左右的缺乏適當專注無疑是意外成因之一。本席絶非意欲為死者的親友再添傷痛,但於量刑時仍需指出意外的另一成因在於死者當日橫過衙前圍道的方式與態度。意外的責任絕非完全落在被告人身上。

21.本席接納被告人之不小心駕駛方式及程度遠遜於最惡劣或最嚴重的不小心駕駛行為。

22.但本席沒有忽視意外導致人命損失這個嚴重後果。本案正正顯示,汽車可被視為一件致命武器,駕駛者如不按照所需的標準駕駛,可引致死亡或嚴重傷害。

23.就算意外引致嚴重後果,考慮到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包括其駕駛紀錄),本席同意監禁會是過於嚴苛的懲罰。

24.鑑於被告人早已承認他經審訊後被定罪的“不小心駕駛",本席現判處被告人罰款3,000元,及停牌4個月。罰款從保釋金扣除。

25.基於同樣理由,本席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控辯雙方如無協議,訟費須由法院評定。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判案書第35段。

[2]    判案書第20-2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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