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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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之“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1)及121(1)條,否認第一項控罪之“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但承認不小心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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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4/2024 [2025] HKDC 11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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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之“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1)及121(1)條,否認第一項控罪之“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但承認不小心駕駛。 2.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則罪名成立。 案情 3.2023年10月31日0735時左右,被告人駕駛着安裝了第二項控罪所指的非法視象顯示器、登記號碼為UX274的私家車(該車輛),乘載着女兒自筲箕灣愛民街出發,沿筲箕灣道西行前往太古城道近滙豐銀行,以讓女兒登上及乘坐於約0740時自該處開出的校巴。 4.案發地點之太古城路段雙程行車,每程有一條行車線,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當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交通正常,路面乾爽。被告人沿西行線行駛,接近燈柱37240號的行人路亦是一個車輛出入口,這個出入口兩邊的行人路(包括其路緣石)均漸漸地斜向出入口與馬路的接壤處,以致出入口所在的行人路面及其路緣石只稍微高於行馬路路面。 5.當被告人駛至該燈柱附近時,女兒校巴保姆致電給她。被告人以左手撥動掛在她身上但擺放在她大腿上的手提電話,欲以藍牙裝置接聽來電,在說了兩次 “喂"後,意外隨即發生。該車輛駛上了左邊的行人路,撞到行人路邊的石壆後翻車。 6.被撞致飛脫的石壆擊中當時在行人路上背向該車輛的HUNT Matthew Frederick(HUNT)及面向該車輛的廖惠英(廖),令兩人受傷;兩人均被送往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治理。 7.石壆對HUNT的左腳跟及膝蓋造成挫傷, X光及電腦斷層掃瞄結果顯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沒有移位,而左端脛骨內側平台骨折。他被施以打石膏的保守治療,於同年11月3日出院,其後到矯形科診所覆診。 8.廖被石壆擊中右腳踝,令其右足幾乎截斷。她的右股骨及右腓骨骨折,右大腿有擦傷,右足有嚴重壓碾傷,左小腿有瘀傷。院方為她施行右股骨骨折的閉合性復位術及內固定術,並對右腿施行膝蓋以下截肢手術。術後她被送到深切治療部,其後被轉送到內科病房接受進一部治理,於同年11月18日出院。 被告人背景 9.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 10.她現年54歲,已婚,育有一名11歲的女兒。她在廣告界任職至2018年,之後全職照顧女兒及家庭。她的丈夫從事飲食行業。 求情 11.辯方呈上分別來自被告人、她的丈夫、奶奶、姑奶及一名區議員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達出深切的內疚,對傷者的歉意,及說出意外對自己的影響。其他人士在信中對被告人品格均作正面評價,讚揚她是一位好太太及好媽媽。她們都感受到被告人的悔疚,及意外對她身心造成的負面影響。 12.一份來自精神科專科醫生黃以謙的報告顯示被告人因這次意外而患上創傷後遺症,腦海經常浮現意外情景、經常發惡夢、失眠、情緒低落、容易變得緊張及躁動,對傷者和家人深感內疚。她亦受到暈眩和耳鳴困擾,原先患有的紅瘡狼斑症的病情亦有所加劇。 13.林大律師指出這次意外導致兩人受嚴重傷害,其中一人更需要截肢,實在極為不幸。被告人因這個後果而深表自責,悔不當初,亦因事件而受嚴重精神困擾。她已下定決心不再駕駛,並於2024年1月主動將駕駛執照交還運輸署。她重犯機會甚微。 14.無可否認,意外所導致的後果是重要的量刑考慮,但法庭亦需考慮被告人不小心的程度。被告人是由於撥動電話接聽來電時分神,未能妥善控制車輛而令該車駛上行人路,導致意外發生,兩者發生前後僅約兩秒。她不小心的程度並非嚴重,故促請法庭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等形式判罰。林大律師援引HKSAR v Yu Jie(俞潔)[2023] 5 HKLRD 261案、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案、HKSAR v Lee Mechian HCMA 797/2005案、律政司司訴葉衛豪 [2025] HKCA 352案及HKSAR v Sze Sum [2014] 5 HKLRD 645案供法庭參考。 15.就第二項控罪之量刑,辯方援引了葉衛豪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學佳 [2020] HKDC 807案作為參考。 判刑考慮 16.案例清楚顯示,以不小心駕駛的罪行來說,意外所導致的後果包括人命傷亡並不構成罪行元素,但卻是判刑時須考慮的因素[1]。 17.Yu Jie 案判詞第47段說:“…When sentencing offenders for driving offences, the primary consideration is the gravity and culpability of the impugned driving, but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driving will also be a relevant consideration. What weight is to be given to this factor will depend on the nature of the consequence and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such as whether there were other factors attributing to the accident and its outcome." 18.本案意外導致兩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其中一人齊膝以下截去一腿,變成永久傷殘,意外後果甚為嚴重。兩名傷者都是行人路上的途人,被被告人車輛撞到飛脫的路邊石壆撞傷,兩人對意外的發生完全沒有責任。 19.而司機須為撞傷或撞死人而承受額外罪責的幅度,則要“視乎很多例如是天色、車速、道路類型、路面情況、和任何可能影響到專注力的因素。總括而言,司機越無視客觀環境、越少失去對路面專注的理由,他的罪責就越大。"[2] 20.意外是由於被告人撥動放在她大腿上的電話以接聽來電而分神所引致。沒有證據顯示她在整段太古城道的駕駛有無視客觀環境、超出速度限制或以不合理的車速行駛等表現。雖然意外後果嚴重,被告人之不小心程度並不算嚴重。 21.本席認為無需對品格良好兼且因意外的打擊而患上創傷後遺症的被告人處以監禁式刑罰。本席以4,800元罰款作為此項定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早於2024年7月透過律師向檢控當局表示會承認不小心駕駛罪行,這個表態始終沒有改變,她因此應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經此扣減後,被告人就其不小心駕駛罪被判罰款3,200元。 22.至於第二項控罪,被告人承認控罪,本席以1,500元罰款作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被告人就此項控罪罰款1,000元。兩罪罰款從保釋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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