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斯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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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盜竊罪 [1] ,即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偷竊44部流動電話。他承認控罪並同意以下簡述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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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9/2024 [2025] HKDC 15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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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被控一項盜竊罪[1],即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偷竊44部流動電話。他承認控罪並同意以下簡述的案情。 案情 2.案發所有期間,被告受僱於蘋果亞洲有限公司(“蘋果公司” ),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6日於銅鑼灣Apple Store(“銅鑼灣Apple Store” )任職營運專員。 3.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間,蘋果公司經理范先生點算庫存,發現蘋果公司的流動電話不見了。他覺得可疑,於是翻看閉路電視,注意到被告沒有按照公司的適當零售程序行事,被告又經常進入倉庫拿走流動電話,不但沒有作出任何電腦紀錄,更沒有將流動電話交給顧客。 4.2020年12月28日,范先生與另一經理張先生在蘋果公司的辦公室會見被告。被告承認偷竊公司的流動電話,但不記得所偷的確實數目,並聲稱已變賣所有流動電話,獲得港幣440,000元。同日被告提供一份由他簽署的書面陳述書,述明他因貪心而偷竊蘋果公司的財物,又表示願意償還變賣該些財物所得金錢。被告道歉,並請求給予機會。 5.2021年1月6日,蘋果公司終止僱用被告。同日,被告簽署一份協議,述明他會償還港幣440,000元,即蘋果公司涉案財物的價值。 6.2021年1月8日,被告使用他人的銀行帳戶,將港幣 440,000元存入蘋果公司的銀行帳戶。案件其後報警處理。 7.2021年1月27日,被告被拘捕。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說出一些事情包括以下各項:
8.失竊的44部流動電話估計總價值為港幣472,104.39元。 刑事定罪記錄 9.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0.黃大律師代表被告。他指被告現時40歲,在毛里求斯出生。案發時是在香港蘋果公司工作,月入大約港幣$28,000.00。現就職於 Casetify,月入大約有港幣$25,000.00。 11.被告在最早的時候選擇認罪,是本案最大的求情理由。 12.另外,被告在2021 年 1月 8日(被捕前),把$440,000.00 賠償金存入了蘋果公司的銀行户口。被告作出賠償是有力的求情(見:HKSAR v Cheung Suet Ting CACC 226 / 2009 (第12頁M段); HKSAR v Chan Yiu Fai and another CACC 375 / 2013 (第9段))。 13.辯方懇請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判刑理由 14.本席已小心考慮了求情陳辭和相關案例。 15.黃大律師指被告干犯了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已經作出判刑指引。之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作出澄清,指如果被盜物品的價值為$250,000 至$1,000,000,量刑基準是監禁2至3年。 16.涉及違反誠信的案件,一般而言,除非有獨特之處或特別情況,否則法庭會判處一名被告即時監禁。 17.經考慮案情包括被告在違反誠信的情況下,又在3個月時間內多次偷竊公司的流動電話,經變賣偷取的手提電話,獲利高達四十多萬現金。雖然社會服務令具阻嚇性,但是被告所干犯的控罪性質嚴重,他是有計劃下犯案,又不是一次性,而是持續性地犯案直至被揭發為止。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在此情況下不合宜,而判處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本席採納27個月為量刑起點。 刑期扣減 18.被告認罪,可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被告還款$440,000,這是有力的減刑因素:SJ and Hui Siu Man [1999] 2 HKLRD 236和HKSAR v Lam Shuk Ping CACC 57/2003。 19.被告承認失竊的44部流動電話估計總價值為港幣472,104.39元。換言之,他不是100%償還蘋果公司的該44部流動電話的總價值。黃大律師指被告打算今天透過法庭償還餘額$32,000多元。換言之,被告是100%償還蘋果公司失物的總值。 20.經考慮被告認罪及償還,本席將把刑期下調50%。 總結 21.被告被判入獄13個月(刑期經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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