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44/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April 2015.
2. 案情顯示泰豐貿易公司(「泰豐」)於2011年6月1日取得商業登記證,在登記紀錄上,被告是獨資經營人。被告簽訂租約,租了一個辦公室作為泰豐的營業地址,之後被告用泰豐商業登記證及一個虛假住址證明,在交通銀行及創興銀行開立泰豐的支票戶口。2011年9月上旬,有人以泰豐名義在數日之內向三十四間供應商購買共值一百七十多萬元的貨物,並且以五十二張泰豐的交通或創興銀行戶口的支票支付,這些支票全部不能兌現,泰豐的營業地址在2011年9月14日人去樓空。
Cited by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