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秀紅 J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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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6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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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陳秀紅June女士承認本案中第一項控罪,即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已列在控罪書上,法庭在此不表。案中其他的三項盜竊罪是這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因此法庭裁定被告人就這三項盜竊罪罪名不成立。 承認事實 2.案發期間,被告人是香港大學外科學系的行政助理,負責處理該系的醫療發展中心(簡稱「發展中心」)的行政工作,這發展中心於1995年在瑪麗醫院以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的撥款成立,提供醫學訓練給醫務人員,及由1998年開始,由醫管局資助運作。於1996年,發展中心在永隆銀行開設一個戶口,一個儲蓄戶口及一個來往戶口以處理中心的收入及支出。發展中心所舉辦的「外傷救命術」及「高級燙傷救命術課程」及由執掌外科學系的黃健寧教授所成立的美國外科醫學院香港分院有限公司(簡稱「分院」),亦在永隆銀行開設了獨立的戶口,而黃教授是戶口的合法簽署人。黃教授的印鑑由被告人保管。在2001年1月份,發展中心以黃教授及被告人的名義,向永隆銀行申請了兩張公司信用卡,以方便支付中心的費用,欠賬由中心的永隆銀行儲蓄戶口自動轉賬支付。 3.由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被告人在未獲得發展中心授權之下,利用她名下的信用卡作私人用途,購買物品及服務共值1,583,617元及現金透支156,500元。她亦利用黃教授的信用卡作私人用途,提取現金透支1,286,000元。當發展中心的儲蓄戶口存款不足以支付信用卡欠款的時候,被告人私自利用黃教授的印鑑,由發展中心的往來戶口及「高級外科救命術課程」、「高級燙傷救命術課程」或香港分院的戶口轉賬至發展中心的儲蓄戶口來支付信用卡的欠賬。由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共有623,992元存入上述戶口作還款用途,其中195,332元是由被告人所直接支付。 4.在2007年,被告人向黃教授承認挪用公款。被告人指出,她估計她盜竊了大約二百一十萬元。在2007年7月至9月份期間,被告人分別償還了一百五十萬元及六十萬元。她在2007年辭去香港大學的職位。 刑事紀錄 5.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背景報告 6.根據背景報告,被告人今年41歲,已婚,但已經與丈夫分開,現與一男朋友同居,原本打算在2009年結婚,但因為本案而暫時將婚期擱置。 7.被告人在一個成員關係良好及密切的勞工家庭長大,她年幼的時候因為父母親要長時間工作,要由外祖母照顧。她努力讀書及品行良很,並且由中三開始就從事暑期工作,幫補學費。她成功地進入香港大學,取得學士及碩士學位,之後她曾經在大學從事研究助理工作,及後於1995年加入香港大學外科學系為行政主任(executive officer),後來晉升為二級政務助理及一級政務助理。於2007年12月份她離開香港大學後,曾經在僱員再培訓局工作。被告人現職是香港教育學院兼職研究助理。 8.被告人在1999年結婚,丈夫後來出現了精神病的病徵,但卻拒絕求診,導致他們兩人之間的婚姻關係惡劣。與被告人關係親密的姊姊及唯一的哥哥相繼在1996年及2006年離世。失去至親的傷痛,及在婚姻上和在香港大學工作上所產生的巨大壓力令到被告人極度困擾,在不懂得如何處理及沒有尋求專業協助的情況下,被告人挪用香港大學的公款來揮霍購物,餽贈家人,一方面是宣洩她所受的壓力,另一方面,她表示禮物由她的丈夫所送來隱瞞她婚姻的失敗。她因為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及羞愧,終於在2007年向上司招認。她向香港大學辭職後,將公積金及出售居所所得的金錢總數大約二百七十萬元歸還給香港大學。撰寫報告的感化主任指出,被告人表現出真誠的懊悔及要求法庭輕判。 求情理由 9.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為被告人作了一個很詳盡有力的求情。大律師在求情之中,道出被告人的背景及婚姻的問題,內容與背景報告相若。 10.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香港大學外科學系工作表現出色,並且提交了被告人的工作評核報告,及Society of Trauma Nurses在2004年頒發給被告人的International Trauma Service Award的證書。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在整個調查之中與廉政公署合作,承認她的犯法行為,並且在法庭上坦白承認控罪,充分表現出被告人的悔意。被告人更在2007年3月開始逐漸歸還絕大部分,即大約百分之九十的涉案款項。大律師補充所有存入涉案戶口的623,992元皆來自第二被告人。被告人以售賣居所、離職後所取得的公積金及信用卡的透支來償還所偷竊的金錢,足見被告人存心及有誠意地彌補自己的過錯。 11.大律師以律政司司長訴 Lin Ming Ying and another CAAR 7/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淑文 [2002] 3 HKC 42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朋[2002] HKLRD 185,及特別行政區訴林兆鑫 DCCC440/08,作為支持法庭可以因為償還盜竊款項,而給予被告人多達五成多的刑期寬減的案例。 12.大律師亦指出,廉政公署在事發後大約一年半才拘捕被告人,對於被告人的改過自新及恢復正常生活造成某程度的延誤,並且以律政司司長訴許兆文 [1999] 2 HKLRD 236一案作為減刑的論據。大律師認為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區訴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一案之中所訂下的判刑指引,及香港特區訴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一案所作出的調整適用於本案。 13.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被告人兩個姊姊、姪女、男朋友、朋友及下屬的求情信。本席不打算在這裡道出信件的詳細內容,但是可以概括地指出,信中都對被告人有高度的評價,及其中一些信件亦指出被告人犯案的原因。所有信件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大律師強調,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是一個正面的報告,及被告人是誠懇地表示悔意。大律師亦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14.這是一件令人極其傷感的案件,被告人在一個低下家庭長大,但是憑藉自己的努力不懈,在香港大學先後取得學士及碩士學位。她在工作上面亦有所成就,在香港大學外科學系由最初的行政主任在短短數年之間經過兩次擢升,成為一級政務助理。被告人的努力奮鬥及成功正正就是香港人引以為傲的拼搏及力爭上游的精神。很可惜,被告人雖然受過這樣高深的教育,仍然不懂得如何處理因為喪失至親、婚姻失敗及繁重工作所帶來的壓力,以致錯誤地,以揮霍購物來發洩情緒,最終令到被告人不單止喪失了艱苦奮鬥得回來的成果,更令到她身陷囹圄,這實在令人非常之欷歔。 15.被告人所觸犯的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是性質嚴重的罪行,她利用她職位上的方便及上司的信任,盜取了僱主巨額的金錢,她的行為毫無疑問,是嚴重地違反了她作為一個僱員所應有的誠信。被告人的盜竊行為持續了數年的時間,在過程之中,被告人為了避免東窗事發,更加不時自己將錢存入案中的有關戶口來償還她以私人用途所使用的信用卡購物的賬項,這些都增加了案件的嚴重性。當然,本席接受除此之外,案中並沒有涉及精密的設計及策劃。 16.被告人聲稱她所盜取的金錢都用作購買禮物贈送給她的家人。本案所涉及的金額差不多三百萬元,本席很難想像被告人如何能夠在兩年多的時間之內,購買這樣大量的禮物給親人,本席認為毫無疑問,這些金錢之中的其中一部分是被告人用作其他的私人用途。 17.本席接受被告人因為婚姻問題及繁重的工作而備受壓力,但必須指出,這些並不可以構成犯法的藉口。如果被告人在精神受到壓力及困擾的時候,能夠及早尋求專業輔導及幫助的話,本案很大可能不會發生。如本席較早前所指出,被告人一生所作出的努力及所得到的成果已經因為本案而完全斷送,本席在判刑的時候會考慮這一項因素。 18.本席亦已指出,本案是一件嚴重違反誠信的案件,被告人作為一個僱員,利用僱主及上司的信任,盜取了大約三百萬元。本席同意辯方大律師所提出香港特區訴張美嬌及香港特區訴吳國榮所訂下判刑指引適用於本案。為了對被告人公平起見,本席會沿用張美嬌原來所訂的判刑指引,而不是吳國榮一案裡所作出的修訂。根據張美嬌一案,如果盜取的款項是一百萬至三百萬元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應該是3至4年的監禁。雖然張美嬌亦指出,如果盜取的款項是三百萬至一千五百萬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就是5年至9年的監禁。本席認為在這一個分歧之下,法庭應該是採取一個對被告人有利的判刑指引,作為考慮本案的判刑基礎,因此在考慮了所有情況後,採納4年監禁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 19.本席並不認為本案的檢控有任何足以令本席給予被告人刑期寬減的延誤,因此,這一點並不可以作為一個有效的求情或減刑理由。當然,被告人在庭上坦承承認控罪,及償還了絕大部分所盜取的金錢是構成實質及有力的減刑理由。就被告人的坦白承認控罪,本席給予她16個監禁的刑期寬減,及基於她已經所作出的還款,再扣減6個月的監禁。本席亦會就被告人過往的良好紀錄給予她一些刑期上的寬減,進一步扣除4個月的監禁。在計算所有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就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判處被告人入獄一年十個月。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52/2010。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