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AR 000009/199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答辯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串謀詐騙香港政府選舉事務處,違反普通法及一項“明知他人為了登記為選民已作出虛假的陳述而在選舉中促請該人投票”,違反香港法例第288章「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0及第14(1)(aa)條。主審法官判答辯人兩項罪名各罰款四千元。 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是在原則上犯錯及(或)明顯不足,因此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81A條申請判刑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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