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萬新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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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控罪(1),‘使用虛假旅行證件’,及控罪(2),‘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2)(b)及42(1)(a)條 ,分別處入獄10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08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08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8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9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萬新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24日

裁決日期:2004年12月2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控罪(1),‘使用虛假旅行證件’,及控罪(2),‘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2)(b)及42(1)(a)條 ,分別處入獄10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上訴人在認罪時確認的案情,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2.   2004年10月6日,被告人從內地經羅湖入境管制站入境,他出示一本虛假雙程証,持有人名叫万典華,生于1978年10月23日。入境處記錄發現被告人有不同身份,故把他扣留進一步調查。

3.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真名叫萬新龍,生于1978年12月27日,他曾以真正身份在2003年來港,但是被拒入境及遣回內地。

4.    在2003年,為了隱瞞他的不良記錄及再次來港找工作,他用另一個身份(万典華) ,以500元人民幣經中間人安排一本虛假雙程証,他明知這証件上的資料(除相片外)都不屬于他的,但他曾兩次使用該雙程証來港。

5.    2004年10月6日,他再用這本虛假雙程証來港,並虛稱自己叫万典華生于1978年10月23日。”

3.至於裁判官在判刑時的考慮,可再見判詞的其他部分:

“7.   使用虛假旅行証件是嚴重罪名。在The Queen v. Yu Wing Wut, Cr App No.346/1984,上訴庭採納27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在The Queen v. Bhagwant Singh-Padda, Magistracy Criminal App No.1447/1988,Bewley 法官把使用虛假旅行証件犯案者歸納為四類作判刑考慮。在R. v. Chan Shing Leong, MA1149/1996, Leonard 法官跟從27個月判刑起點。在HKSAR v. Pak Wan Lung, CACC573/1998,上訴庭考慮了幾宗起點由18個月至27個月的案例後,選擇以27個月作判刑起點。在HKSAR v. Chau Kin Chau,HCMA928/2003,暫委法官潘敏琦認為就使用虛假旅遊証件及對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罪行,21個月監禁判刑起點是適當的。

8.    對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以往在裁判法院上訴案中亦有不同判刑,但較近期之上訴案中判刑已頗統一。

9.    在HKSAR and Yim Lee Kuen,HCMA1187/2002一案中,暫委法官麥明康認為使用虛假的雙程証與管有虛假護照嚴重程度相同,以虛假旅遊証件獲得進入香港者等同非法入境者。對持虛假雙程証獲得進入香港者,18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是合適的。

10.  在HKSAR and Lin Pei Luan,HCMA373/2003,暫委法官潘敏琦認為就使用虛假旅遊証件及作出虛假申述意圖非法進入香港之控罪,18個月監禁的判刑起點絕不過重亦沒有原則上錯誤。

1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薜曉明,HCMA54/2004,上訴人在離境時對入境處人員虛稱他的目的地。暫委法官杜麗冰同意麥明康暫委法官在HKSAR v. Zhang Changyong, HCMA1256/2003的意見,虛假聲稱目的地,不如虛假聲稱身份那麼嚴重,但儘管如此,杜法官亦認為12個月監禁的判刑起點是適當的。

12. 本席考慮了案情,被告人沒有犯事記錄,故此採納較輕的判刑起點。本席對兩項控罪總體考慮,以15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因被告人認罪,減刑三份一,故此兩罪分別判監10個月,同期執行。”

4.一言蔽之,本席認爲,裁判官對有關案例的掌握正確。上訴人指判刑過重,則毫無根據。他在本席席前聲稱當初不知事情的嚴重性,和來港是要賺錢為母治病,就算屬實,對他亦毫無幫助。

5.上訴人的上訴完全站不住腳。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張潔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