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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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成立,處入獄八個月。她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102/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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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0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0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54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30日 裁決日期:2004年12月30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成立,處入獄八個月。她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就事實案情、上訴人背景及他本人在量刑時所作的考慮,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3.一言蔽之,裁判官的量刑,是甚有根據的,他引用的案例亦指出,使用虛假旅遊證件 (包括假雙程證) ,與本案所涉罪行,性質與嚴重性相當,同時可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裁判官在本案以低至12個月為起點,則已充分考慮到上訴人的個別情況,詳情就如裁判官書面判詞第8段所陳述的一樣,而這些卻又是上訴人在本席前只能重覆的理由。 4.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