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碧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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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0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08 年 906 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3688 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1月22日 裁決日期:2009年1月22日 ---------------------- 判決書 ----------------------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處入獄8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案情 2.案情指警員即控方證人(1)在巡邏時發現上訴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結果在後者的手提包内發現四支醬油。後來,一名超級市場員工即控方證人(2)證實,四支醬油是他公司的失物,總值港幣95.6 元。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盜竊。 判刑理由 3.下面是主理本案的暫委裁判官的判詞:
本上訴 4.上訴方認爲,本案的刑期明顯過重,理由是:(一)涉案物件的價值低廉;和(二) 有較多案例顯示情節和被告背景都更惡劣的案件都比本案判得輕。 5.有關兩方面的案例包括:HKSAR v. Lam Kwai Wa,HCMA1078/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胡國強,HCMA206/2005;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袁清兒,HCMA266/2008;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王銀芳,HCMA913/2008;HKSAR v. Leung Ka Long,HCMA250/2001。 6.答辯方的立場是不反對這宗上訴。 討論 7.根據經驗,涉案贓物若果價值不高,那麽店鋪盜竊案的慣犯一般可以9 個月為量刑基準。 8.至於暫委裁判官提到上訴人曾因盜竊罪入獄8 個月而沒有收斂,在最近一次獲釋後不久又再犯,那並不是法庭的唯一考慮,反正刑期不能因某被告冥頑不靈而無上限地每次遞增下去,更何況本案涉及的只是四支醬油。事實上,經庭上澄清,判獄8 個月的那個前科,涉及盜用別人的信用卡,所以不能和本案相提並論。 9.我認爲,9 個月的量刑起點在本案適用。 判決 10.上訴人的上訴得直,8 個月的刑期撤銷,改為6 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援署轉聘卜添源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