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順鏞 對 畢志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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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2007/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Sep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200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2005年第2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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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周順鏞  
   
被告人 畢志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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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吳美玲法官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 2006年8月2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6年9月4日

勘 誤

區域法院法官吳美玲在2006年9月4日就上述案件頒下的判案書有以下更正,敬請留意。

1.第3頁第7段被下述取代 :

“ 有關上述第(7)點,原告人同意………………權益。其實上訴法庭在周順鏞訴畢志荃CACV390/2004(無彙報的案例,日期為2006年3月2日)一案已裁定,……………………………。該判決對本案雙方及本法院具約束力 。”

2.第6頁第11(7)段被告人一欄被下述取代 :

“ 原告人只須根據中國之法律及常規核實身份,告人的上海律師便隨即把屬於他的遺產交付給原告人。

3.第14頁第36段被下述取代 :

“ 被告人提議省卻原告人文件清單第18項(乙文件夾第184-187頁,相片)。………………………,該些相片應予剔除 。”

4.第14頁第37段被下述取代 :

“ 原告人在是次聆訊時陳詞指稱,…………………。本席現作出命令,指示剔除原告人文件清單第18目。”

  ( 何 應 鐘 )
區域法院吳美玲法官書記

日期:200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