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2007/200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被告人於2005年11月16日發出傳召雙方傳票,申請准予被告人延展本席於2005年10月31日所作之命令(下稱「該命令」)項下送達及存檔抗辯書期限十四天。此項申請源自該命令,本席就該命令批准原告人在2005年10月31日起計十四天內,存檔及送達一份申索陳述書修訂,將第一項申索霸佔(detinue)訴因項下交回標的財物之要求的詳情,以修訂形式澄清和加添在申索陳述書第3段後和第4段前。本席亦許可被告人在原告人依據該命令送達申索陳述書修訂隨後二十一天存檔及送達抗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