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歐陽桂如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771/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October 2002.
1. 2002年2月26日,原告人針對被告人開展訴訟。傳訊令狀內已註有申索陳述書。
Cited by 10 cases
|
HCA 77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2年第77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16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2002年2月26日,原告人針對被告人開展訴訟。傳訊令狀內已註有申索陳述書。 2.2002年3月9日,被告人將送達認收書交回法庭。送達認收書內,註明被告人擬就法律程序提出爭議。 3.2002年3月25日,被告人以傳票提出申請,剔除申索陳述書並撤銷訴訟。同日,被告人以另一傳票提出申請,被告人作出答辯的時限延長至法庭就被告人剔除狀書及撤銷訴訟的申請,作出最終裁決後的14天。兩張傳票均排期於2002年4月8日由聆案官聆訊。 4.2002年3月26日,被告人送交法庭存檔及送達原告人一份抗辯書。毫無疑問,被告人此舉是以策萬全,亦欲避免任何無謂之爭拗。 5.2002年4月6月,原告人以被告人並未送達抗辯書為理由,申請登錄被告人敗訴之非正審判決。 6.2002年4月29日,陳素嫻聆案官頒令批准被告人之申請,剔除申索陳述書,並撤銷訴訟。 7.原告人不服,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2002年7月12日,本法庭林文瀚暫委法官頒令,駁回上訴。 8.原告人仍不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將於2002年11月13日就原告人的上訴進行審訊。 9.2002年8月23日,原告人以被告人遲送達抗辯書為理由,再次申請登錄非正審判決。 10.2002年8月29日,本法院司法常務官以書面回覆原告人之申請,指出根據陳素嫻聆案官於2002年4月29日作出的命令,申索陳述書已被剔除,而訴訟亦已被撤銷,故原告人登錄判決的申請未能處理。 11.原告人針對司法常務官上述之回覆,提出上訴,上訴由本席審理。 12.根據陳素嫻聆案官之命令,申索陳述書已被剔除、訴訟撤銷;而針對該命令之上訴,亦已被林暫委法官駁回。雖然原告人不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而上訴仍有待審理;然而,陳聆案官及林暫委法官之命令,一天未被上訴法庭推翻,仍是有效之命令。 13.換句話說,無論是2002年8月23日原告人申請登錄非正審判決時,或2002年8月29日司法常務官就該申請作出書面回覆時,又或在今天的時間,法庭必須視申索陳述書已被剔除、訴訟撤銷,來處理原告人之申請及上訴。既然申索陳述書已被剔除、訴訟亦已被撤銷,原告人申請登錄非正審判決,當然不能成立。 14.再者,無論如何,被告人已於2002年3月25日,存檔法庭及送達原告人其抗辯書。無論抗辯書是否逾時送達,由於抗辯書是在原告人於2002年4月6日及2002年8月23日兩次申請登錄非正審判決之前送達的,故法庭亦不應登錄非正審判決: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2第一冊,第19/2/1段。 15.基於上述所有原因,本席頒令撤銷原告人之上訴。在對本上訴之結果作出不同假設的情況底下,本席已聆聽雙方關於訟費方面之陳詞。本席頒令原告人付被告人本上訴之訟費,訟費由本席評估為港幣4,000.00元。
原告人:馬桂珍,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鍾麗玲女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77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