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武氏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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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7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7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23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14日 裁決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一項「非法入境」罪及一項「違反遞解令」罪,分別被判監6 個月、15 個月及12 個月。裁判官下令首兩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第三項控罪刑期中的6 個月和首兩項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共27 個月。 2.上訴人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3.上訴人從一商店盜竊共值3,475 元的十多件衣物,放在一個有錫紙作內履的袋內,她在店外就擒後,否認控罪。她身上有1,000 美元及900 港元。調查發現她在早一天非法進港,而她今次來港,乃違反了一項本港2000 年發出的遞解令。她是在2002 年收到該項命令的。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她因在越南經濟拮据,為了生活,才於過去十年不斷非法來港,希望能賺錢返回越南作為投資本錢,可惜每次均被捕而琅璫入獄。她聲稱今次來港也是為了賺錢償還在越南欠下的債務,但今次再受牢獄之苦,非常擔心女兒在越南的安全,她希望本席能改判一個較短的刑期,讓她早日返回越南與女兒團聚。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指裁判官已充分考慮個別及整體刑期,兩者均非過重,而上訴人今天提出的不屬可獲減刑的人道理由。 判決 6.裁判官明言,不信納上訴人提出的求情理由,考慮了其刑事紀錄,特別是最後一次在2006 年5 月因與本案相同的控罪,已被判入獄18 個月,裁判官認為「她是賊性不改,再度來港以專業手法於店舖盜竊數千元的衣物」的慣犯。 7.裁判官分別以9 個月、22½ 月及18 個月監禁作為三項控罪的起刑點,是有例可援,並無原則性犯錯(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洪,HCMA318/2007、HKSAR v. Nguyen Chi Trung, HCMA1095/2001及HKSAR v. Cortez Emily Bisoy [2002] 2 HKLRD 762)。 8.裁判官正確地下令違返遞解令中部分刑期與其他兩項刑期分期執行(見HKSAR v. Pham Ngoc Hue, HCMA874/2001及HKSAR v. Muhammad, Kakeer, HCMA843/2006),亦正確地下令與非法入境與盜竊的刑期分期執行(見HKSAR v. Wong Ting Wah, CACC153/1997及HKSAR v. Tong Fuk Sing [1999] 3 HKLRD 710)。 9.本席認同答辯人所指上訴人今日所提出的求情理據,不構成可獲額外減刑的人道因素,判刑並無原則性犯錯,亦非明顯過重,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