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訴 律政司,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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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林馬光先生不服龍劍雲聆案官於2009 年1 月9 日作出的裁決,現於本席席前提出上訴。該項裁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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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224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8年第224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9年2月25日 宣判日期:2009年2月25日 判案書 1.原告人林馬光先生不服龍劍雲聆案官於2009 年1 月9 日作出的裁決,現於本席席前提出上訴。該項裁決為:
2.簡單來說,本上訴源於HCA423/2007這宗案件。林先生在本上訴中一開始便提到幾年前發生的兩宗交通意外,他聲稱在事件中有受屈的感覺。其後,他又發現他的個人資料在網上泄露,並對此作出投訴。林先生今天提到上述事件時仍然非常氣憤。本席理解林先生的心情,他因為受屈而感到憤憤不平,並希望法庭能還他一個公道。然而,本上訴的目的並不是處理該兩宗交通意外事件,也不是處理他向政府各部門所作出的投訴,本席今天須處理的唯一事宜是龍聆案官的裁決是否正確。 3.在HCA423/2007一案中,陳爵司法常務官於2007 年6 月22 日作出命令,批准被告人律政司延期入稟抗辯書,林先生曾就該項命令提出上訴,但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已先後駁回他的非正審上訴,換言之,律政司獲准延期已是一項已判定事實,林先生在本上訴中重提這件事情是於法不合的。他的上訴理由包括下列四項:
4.龍聆案官作出有關的裁決,是基於法庭已就HCA423/2007一案作出判決,屬一「已判事實」,因此原告人不得再就該案中的事宜提起訴訟。本席完全同意龍聆案官的判決,而且林先生亦未能提出有效的上訴理由,因此,本席駁回林先生的上訴。 5.根據慣例,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就訟費的數額達成協議,便須交由聆案官評定。不過,本上訴的訟費可以由聆案官循簡易程序評定,無需浪費時間。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李浩燊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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