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訴 律政司,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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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林馬光先生不服龍劍雲聆案官於2009 年1 月9 日作出的裁決,現於本席席前提出上訴。該項裁決為:

Case No.HCA 2246/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224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8年第2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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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林馬光  
     對  
第一被告人 律政司  
第二被告人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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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9年2月25日

宣判日期:2009年2月25日

判案

1.原告人林馬光先生不服龍劍雲聆案官於2009 年1 月9 日作出的裁決,現於本席席前提出上訴。該項裁決為:

(1) 剔除原告人於2008 年11 月10 日發出的傳訊令狀及傳訊令狀上註有的申索陳述書(即本案HCA2246/2008),

(2) 撤銷原告人於2008 年12 月10 日送交法院存檔的傳票,

(3) 被告人可獲得訟費。

2.簡單來說,本上訴源於HCA423/2007這宗案件。林先生在本上訴中一開始便提到幾年前發生的兩宗交通意外,他聲稱在事件中有受屈的感覺。其後,他又發現他的個人資料在網上泄露,並對此作出投訴。林先生今天提到上述事件時仍然非常氣憤。本席理解林先生的心情,他因為受屈而感到憤憤不平,並希望法庭能還他一個公道。然而,本上訴的目的並不是處理該兩宗交通意外事件,也不是處理他向政府各部門所作出的投訴,本席今天須處理的唯一事宜是龍聆案官的裁決是否正確。

3.在HCA423/2007一案中,陳爵司法常務官於2007 年6 月22 日作出命令,批准被告人律政司延期入稟抗辯書,林先生曾就該項命令提出上訴,但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已先後駁回他的非正審上訴,換言之,律政司獲准延期已是一項已判定事實,林先生在本上訴中重提這件事情是於法不合的。他的上訴理由包括下列四項:

(1) 他指稱龍聆案官於2009 年1 月9 日的聆訊進行前曾把一份“法庭聆訊規則”交給他看,他認為這個做法是不合理的。根據本席理解,這份文件的目的是幫助那些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認識聆訊的進行程序,因為他們沒有法律知識,對法庭規則和程序並不了解。因此,這個做法的目的只是幫助訴訟人,本席看不到任何不合理之處。

(2) 法庭應該判被告人敗訴而判原告人勝訴。

(3) 法庭應該撤銷該項於2009 年1 月9 日作出的剔除原告人申索陳述書及傳訊令狀的裁決。

(4)  法庭應該判被告人支付申索陳述書中所述的賠償金額,即六 千萬元;以及命令被告人於14 天的限期內以支票一次過付款和支付所有訟費。在第(2)、(3)及(4)項上訴理由中,原告人都要求法庭判他勝訴。

4.龍聆案官作出有關的裁決,是基於法庭已就HCA423/2007一案作出判決,屬一「已判事實」,因此原告人不得再就該案中的事宜提起訴訟。本席完全同意龍聆案官的判決,而且林先生亦未能提出有效的上訴理由,因此,本席駁回林先生的上訴。

5.根據慣例,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就訟費的數額達成協議,便須交由聆案官評定。不過,本上訴的訟費可以由聆案官循簡易程序評定,無需浪費時間。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李浩燊政府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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