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文清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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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另一宗街頭祈福黨騙案。兩名申請人(姚文清,曾小飛)和另外四名被告人都是國內居民。他們以訪客身份抵港後多次進行詐騙活動。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5 cases

Case No.CACC 329/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8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2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32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358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申請人 姚文清
(YAO WEN QING)
 
第二申請人 曾小飛
(ZENG XIAO FEI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9年3月18日

判案日期:       2009年3月1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是另一宗街頭祈福黨騙案。兩名申請人(姚文清,曾小飛)和另外四名被告人都是國內居民。他們以訪客身份抵港後多次進行詐騙活動。

2.受害人遭申請人及其同謀恐嚇親人會遭遇不測,故要進行祈福儀式。結果受害人都被騙去大量現金及首飾。

3.姚文清被控共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或串謀詐騙罪。曾小飛則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串謀詐騙罪。

4.2008年9月26日兩名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席前承認全部控罪。結果姚文清被判入獄共60個月而曾小飛則被判共入獄46個月和兩星期。

5.就針對姚文清的四項控罪,陳法官都以3年6個月為量刑基準,並因她承認控罪而將刑期扣減三份一至28個月。陳法官下令兩項控罪判刑中的3個月及一項控罪判刑中的6個月需分期執行而得出40個月的總判刑。陳法官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以罪行普遍而將刑期加大50 %至60個月的總刑期。

6.就針對曾小飛的兩項控罪,陳法官以相同的量刑基準而得出每項控罪28個月的判刑。陳法官下令3個月刑期需分期執行而得出31個月的總判刑。陳法官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令將刑期加大50 %至46個月和兩星期。

7.兩名申請人都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8.這類街頭祈福騙案的案情都是同出一轍,無需詳細複述。本庭只須指出姚文清承認四項控罪的受害人損失分別是:

(一) 現金34,900港元,7條頸鏈、兩隻戒指及一對手鐲;

(二) 現金8,000港元、兩隻戒指、一條頸鏈、一塊牌及一枚吊墜;

(三) 現金65,000港元及1,200元人民幣,一條頸鏈;

(四) 由於警員監視及最終拘捕被告人,受害人沒有蒙受任何財物損失。

9.曾小飛承認的兩項控罪中只有一名受害人損失了現金27,000元、兩隻戒指、一對耳環、一條頸鏈及一隻手鐲。

10.陳法官判刑時強調街頭騙案是嚴重的惡行,應判以阻嚇性刑罰。陳法官亦強調街頭騙案的受害人大多是香港的弱勢社群,他們奉公守法,默默耕耘,卻因無知及迷信而遭詐騙,損失辛苦得來及可能是一生的積蓄。陳法官亦認定要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對被判人施以加刑。

上訴理由

11.代表兩名申請人的陳銚明大律師同意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對陳法官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50 % 的決定亦不表異議。但陳大律師指每項控罪的適當量刑基準應為3年而非3年6個月。陳大律師指兩名申請人的最終判刑屬明顯過重。

討論

12.本庭屢次強調街頭騙案的嚴重性及指出這類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屬社會弱勢社群。雖然受害人的損失有多有少,但騙徒目的都是盡量騙取她們的財產,越多越好。受害人損失的金錢及飾物大都是她們一生辛勤工作所得的全部積蓄及財產。騙徒指其親人會遭遇不測更令受害人不必要地擔驚受怕。本庭重申街頭祈福騙案必需重罰以收阻嚇作用。

13.這類案件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家庭狀況都不構成減刑理由。被告人更不能以自己入獄而會導致家人受苦為求情理由。誠如本庭多次指出,假若他們關心家人,他們不應來港犯罪。

14.上訴法庭有案例指一宗街頭騙案的量刑基準應為3年(見HKSAR v Huang Yu Huan & Anor [2002] 2 HKC 682案)。陳大律師援引的多宗案件,包括HKSAR v Liang Yaqiong & others CACC 92/2008, HKSAR v Yu Mar-Qing CACC 464/2005, HKSAR v Cho Ah-Mui CACC 83/2003及HKSAR v So Yat Chun & others CACC 403/2002都只涉及一項的串謀詐騙罪。

15.在另一宗較近期的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歐陽桂蘭及其他人士)CACC 251/2008,本庭指出“雖然法庭與社會大眾對這類行為都極為鄙視,在判刑方面始終需要保持平衡及要考慮恰當的比重”。在該案判案書第20段,本庭同時指出“這類糾黨的街頭行騙案的刑期基準應該為3年至3½ 年,視乎案情的嚴重性而言;每多一項控罪應可考慮加多6個月的分期刑罰”。

16.誠如陳法官判刑時指出,兩名申請人和另外四名被告干犯其中一項控罪,而從有關出入境記錄顯示,他們以雙程證多次來港犯案,“以過江龍身份詐騙香港的貧苦大眾”。從他們的入境記錄顯示,他們是相互有緊密聯系的。

17.本庭認同陳法官的立場,指本案屬較嚴重的街頭祈福騙案。兩名申請人和多名被告人共同行事。他們多次來港,目的亦只是進行詐騙。犯案後,他們亦必會急速離開香港,令緝捕她們的行動變得極為困難。全部受害人都不會獲得任何賠償。

18.以本案的案情而言,陳法官採納的3年6個月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不屬輕判,但亦是合理而並無不妥的。

19.姚文清一共承認四項控罪,以每一項額外控罪多加6個月的分期刑罰而言, 適用於她的基本量刑基準為5年。姚文清承認控罪,總量刑基準應扣減三份一至40個月,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50 % 則會將總量刑基準提升至60個月,亦即是陳法官對姚文清的最終判刑。

20.曾小飛承認兩項控罪,以基本量刑基準3年6個月及多一項控罪加刑6個月的基礎,她面對的總量刑基準為4年。曾小飛承認控罪,總量刑基準應扣減三份一至32個月。但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50% 後,最終適用於曾小飛的判刑應為48個月,較陳法官所判的46個月和兩星期更為重。

21.本庭不認為兩名申請人的判刑屬明顯過重,因此本庭駁回她們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

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大律師陳銚明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