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14/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March 2025.
1.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控罪分為兩類,分別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下稱行騙罪);及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下稱串謀洗黑錢罪)。第一及第二被告共同被控10項行騙罪(即第一至第二、第四、第九至第十三、及第十六至第十七項控罪)。第一被告另單獨被控7項行騙罪(即第三、第五至第八、及第十四至第十五項控罪)。第三及第四被告各自被控1項串謀洗黑錢罪(即分別為第十八及第十九項控罪)。第一被告承認第一至第二、第四、第六至第十三、及第十五至第十七項控罪,而針對他的第三、第五及第十四項控罪則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第一被告。第二至第四被告分別否認各自面對的控罪。經審訊後,第二至第四被告就個別面對的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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