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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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2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12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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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經審訊後,被判一項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罪。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本席在判決理由書已經詳述本案案情。簡而言之,香港警方在香港水域截停由被告所駕駛的舢舨,舢舨上有另外三名男子。他們(包括被告在內)都沒有身分證明文件,亦沒有獲授權進入香港境內。警方看見船上三名男子在大鴉洲的一個石灘上拿取了一部船尾機、一個氣泵、一些油桶和兩個裝有電油的油桶。舢舨上並沒有消防及救生裝置,被確認是不合適海上航行。被告身上亦沒有指南針和地圖。 求情理由 3.被告在香港沒有前科,他現年33歲,太太在四川務農。在案情審訊的過程中,被告都沒有挑戰大部分的控方案情。本案亦不是最嚴重的一種,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所得益。辯方希望法庭能以較低的判刑起點判刑。 判刑 4.被告從內地的外伶仃島運載三名內地男子來到香港水域,目的是依循姓馬的老闆的指示到香港的大鴉洲一個石灘上取回船尾機和油桶等等。雖然控方沒有證據指出那些船尾機和油桶有何用途,但明顯地,他們這一幫人都是識途老馬,有備前來取回這些東西。被告知道舢舨沒有任何救生和消防設備,自己亦沒有受到足夠的航行訓練。但被告是駕駛涉案舢舨的人,這樣無可避免地置船上三名男子安危於不顧。舢舨上亦載有不輕的船尾機、氣泵和電油桶等等,這些都能增加航行的危險程度。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 訴 楊會等人CACC 415/2004和特區 訴 黃治乾CACC 357/2004的判刑考慮因素。上訴庭明言,有關的罪行,5年的量刑起點並不為過。基於本案案情,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本席看不到被告有任何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判被告入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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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