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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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12月1日,申請人鍾錦家駕駛一艘小船在西貢鶴咀沙灘,接載4名男子。當時4名男子正準備將36棵連根拔起的“羅漢松”搬上船。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Case No.CACC 67/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1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6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6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8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鍾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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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8年7月31日

判決日期:    20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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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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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7年12月1日,申請人鍾錦家駕駛一艘小船在西貢鶴咀沙灘,接載4名男子。當時4名男子正準備將36棵連根拔起的“羅漢松”搬上船。

2.由於發現警員正在監視,申請人和一名男子乘船逃離現場,其餘男子亦試圖逃走。

3.警方曾發出訊號要申請人停船,但申請人不理會訊號,導致警船要加速才成功截獲申請人駕駛的船。事後警方發現申請人駕駛的船沒有安裝海上航行設備。

4.上述事件導致申請人被控第一項串謀偷竊罪及第二項協助非法入境者在香港境內旅程罪。

5.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李瀚良法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結果被控入獄共60個月。

6.李法官以兩年半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20個月,但同時以有關罪行普遍及會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為理由而將刑期增加50%至30個月。

7.就第二項控罪,李法官則以5年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至40個月。

8.李法官下令第二項控罪的40個月刑期中30個月和第一項控罪的3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導致最終的60個月判刑。

9.申請人以刑期過長為理由,向本庭申請,希望能獲准就判刑上訴。

10.代表申請人的梁照林大律師指原審法官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增加50%,比例過高而兩項控罪的最終的60個月判刑亦是明顯過重。

11.梁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區政府訴王治乾、高景紅CACC 357/2004, CACC 410/2004,力陳以罪行普遍而將加刑比例提升50%屬過高。

12.梁大律師強調原審法官以案件涉及36棵羅漢松而採納的30個月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已較同類案件的27個月為高;而50%加刑比例亦較上述案件採納的35%為高。

13.梁大律師指出上述王治乾高景紅案涉及的罪行是處理贓物而本案則是串謀盜竊罪。梁大律師強調處理贓物罪最高刑罰是14年監禁而串謀盜竊罪的最高判刑只是10年監禁。

14.梁大律師強調王治乾高景紅案,亦涉及協助非法入境者在香港境內旅程罪,但法庭沒有將該控罪的判刑和處理贓物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15.梁大律師認為最終的60個月判刑屬明顯過重,而較合適的判刑應為51-54個月。

討論

16.本案案情顯示一群非法入境人士串謀在港非法砍伐珍貴而受保護的樹木,梁大律師以控罪是“串謀盜竊”和“處理贓物”不同,希望說服本庭應採納較低的量刑基準是不切實際的。

17.香港特區訴布華來等人(CACC 380/2006)案,本庭就同類案件判刑的處理方法作出詳細分析。

18.上訴法庭認為涉及“盜竊”或接贓大量羅漢松的罪行適當的量刑基準為27個月監禁而法庭因罪行普遍而加刑的比例應為35%。

19.以上述基礎,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及加刑比例都較高。對此,代表答辯人的彭寶琴律師亦認同。但彭律師指出近期法庭對有關罪行採取更嚴厲的判刑,以制止該類罪行繼續泛濫。

20.彭律師認為第一項控罪的刑期應為24個月而加上“協助非法入境者”罪的30個月分期執行刑期,總刑期應為54個月。但假若將法庭新近的取態考慮在內,則適當的刑期應是57個月。

21.同類案件的“判刑”不是“緊身衣”,對處理案件的法官不具有絕對的約束力。但一般而言,判刑應盡量和同類案件的判刑吻合,避免判刑不一致,做成不公。

22.HKSAR v Wai Chau & Others(CACC 255/2007), 及HKSAR v Lo Tai Hoi (CACC 386/2007)案,上訴法庭有審議過相同議題。上訴法庭指出雖然法庭不停強調非法砍伐珍貴及受保護植物案件的嚴重性,亦有加刑措施,但同類案件的規模仍不斷增加,因此法庭應採納更嚴厲的處理方法,包括將量刑基準和加刑比例都提高。

23.在上述案件,上訴法庭拒絕干預30個月的量刑基準及40%的加刑比例。在HKSAR v Wong Kwong Man (CACC 342/2006)案,上訴法庭更認同50%的加刑比例。

24.但本庭需指出就多過一項控罪判刑時,法庭應考慮總量刑是否適當而不需要斤斤計較個別控罪的判刑。

25.原審法官最終的60個月判刑反映其採納的總量刑基準為90個月,即7年半。

26.該量刑基準不但超過區域法院的權限,而更重要的是較同類案件的量刑基準為高。

27.HKSAR v YEUNG Wui & Others [2005] 1 HKC 646案,被告人是用來接載同謀和非法砍伐而來的11株羅漢松的舢舨的舵手。他承認4項控罪,包括“協助非法入境者”,“拒絕停航”,“危及他人海上安全”及“處理贓物罪”。最終被告人被判入獄共56個月,上訴法庭認為適當。

28.本案涉及較多羅漢松,但申請人沒有面對“拒絕停航”和“危及他人海上安全”罪。本庭需指出在上述YEUNG Wui案,首被告逃避警員追捕時,以高速及Z字形方法駕駛舢舨,意圖令追捕的警方船隻反艇。

29.和上述YEUNG Wui案相比,申請人的罪責較輕。但本案在近期發生,申請人的判刑應較YEUNG Wui案的判刑標準為高,以反映法庭對該類案件所採納的更果斷及堅定態度。

30.HKSAR v YEUNG Lap (CACC 385/2007)案,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但有關指控和針對申請人的指控基本相同,本庭認為52個月判刑適當。

31.以本案的背景而言,本庭認為適當的總量刑基準為6年半。申請人承認控罪,刑期應扣減三份一。申請人的最終總量刑應為52個月。

32.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申請人上訴得直。

33.本庭不改變個別罪行的判刑,但下令第一項控罪的30個月判刑中只有12個月需和第二項控罪的40個月判刑分期執行。

34.申請人的總判刑由60個月減至52個月。

(楊振權)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彭寶琴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轉聘大律師梁照林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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