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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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她承認管有控罪所指的毒品。經審訊後,本席裁定她並非販運該等毒品,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該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她管有的是控罪所指,150片內含0.95克硝甲西泮的片劑、11.2克固體內含7.25克可卡因及6.44克晶狀固體內含6.1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370/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Oct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37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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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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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10月12日上午10時0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Noelle A. CHIT,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Victor HO,由林駱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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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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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她承認管有控罪所指的毒品。經審訊後,本席裁定她並非販運該等毒品,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該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她管有的是控罪所指,150片內含0.95克硝甲西泮的片劑、11.2克固體內含7.25克可卡因及6.44克晶狀固體內含6.1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2.跟據規定,本席要為被告先拿取戒毒所報告才可判刑。戒毒所報告回來說被告因此案被捕,曾被重召入戒毒所至本年5月7日,其後,她因沒有釋保而被繼續扣押,現在已經沒有毒癮,戒毒所報告說被告現在不用進戒毒所戒毒。

3.被告現年25歲,過往已有六次定罪紀錄,三次和藏毒有關,一次是2007年1月被罰款2,000元、2008年4月判監1個月,緩刑12個月及罰款1,000元。最後一次被定罪亦是因藏毒,被判進毒戒所,時為2010年5月。

4.辯方律師求情時說被告管有的毒品引發的潛藏散發風險不高,他提及四宗案例,即莫祖迪案(譯音)(CACC 165/2000)、允尚心(譯音)案(CACC 438/1999)、黃錦佳案(CACC 214/2010)及Minney, John Edwin(CACC 383/2010)。辯方律師說根據該等案例,法庭應考慮在本案引用的判刑起點為12至18個月監禁。律師並指被告管有的危險藥物份量不算多。

5.控方雖同意辯方律師指出本案的情況,即被告管有的毒品不是放在很多小包,可卡因及那些「冰」毒都是各放在一個膠袋內,不過控方指被告管有的各種毒品夠她服用約一個月時間,實在有潛藏散發風險。

6.被告管有的毒品有150片俗稱「五仔」的片劑、純度達7.25克的可卡因及純度達6.19克的「冰」毒。這些毒品份量加起上來不算大量,但也非微量,法庭一般對管有一定數量毒品自用者的判刑起點為12至18個月監禁,這是未計潛藏散發風險的因素。

7.本席考慮到本案涉及的毒品數量與及被告過往已有三次藏毒案底,未計潛藏散發風險因素,本席認為判刑起點已應為18個月監禁。

8.辯方律師說本案的毒品潛藏散發風險不高。不過,根據審訊時法庭接納的證供,亦即被告所說她對各種毒品的需用份量,計出本案涉及的毒品夠被告用上約一個月。仔細來說,本案的「五仔」毒品夠被告用上約一個月,「冰」毒夠她用上約五星期,可卡因毒品夠她用上約四星期。被告一次過買這麼多毒品是想便宜一些。她雖然沒有經濟壓力,本案的可卡因毒品及「冰」毒亦是各自放在一個膠袋內,並非分作很多小包。這些毒品與及那150片「五仔」片劑也不是隨處擺放,而是都放在被告的袋內。不過,被告是一名癮君子,法庭的經驗是他們會認識不少同道中人,若有此等同志問被告要毒品,被告很可能不會拒絕對方要求。因此本席認為被告管有控罪所指的三種毒品,引起的潛藏散發風險雖然不是很高,但確實存在。

9.本席認為應就此潛藏散發風險加刑三分之一,即加刑6個月。因此,本席採取總判刑起點為24個月監禁,被告承認管有,不過控方不接納她的承認,但經審訊後,被告亦只是被裁定管有控罪所指的毒品,因此她可以得到一般的認罪判刑扣減。經此扣減後,本席對被告管有控罪所指的毒品,判刑16個月監禁。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