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1/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une 2013.
1. 上訴人是原審時的第一被告人。他與第二被告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産」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25(3) 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及第二被告人於2011 年9 月19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一筆財産,即港幣272,240 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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