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文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87/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October 2013.
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6月29日,一隊警員在馬鞍山郊野公園茅坪附近巡邏。在中午約12時35分,警員看見三名男子,當中包括被告,形跡可疑,於是截查他們。警員在被告的背包內找到一些牙香樹的木片和樹皮(證物E3)。在查問下,被告說那些木片和樹皮是他在茅坪一條溪澗拾獲。警員以盜竊罪拘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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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8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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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6月29日,一隊警員在馬鞍山郊野公園茅坪附近巡邏。在中午約12時35分,警員看見三名男子,當中包括被告,形跡可疑,於是截查他們。警員在被告的背包內找到一些牙香樹的木片和樹皮(證物E3)。在查問下,被告說那些木片和樹皮是他在茅坪一條溪澗拾獲。警員以盜竊罪拘捕被告。 2.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3.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專家檢視涉案的證物,確認這些木片和樹皮是從牙香樹樹幹或樹枝砍伐或批削出來,重量是1.17公斤,價值約為港幣$72,900元。專家指出,這些非法砍伐行為造成這種樹木難以持續生存,對林地有不可彌補的生態破壞。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34歲,在廣東茂名出生,是電子廠工人,已婚,有兩名年幼女兒。辯方聲稱被告是拾獲這些東西,經法律意見後,得知拾獲他人物件亦是盜竊行為的一種。被告在被捕後和警方合作。這是被告在香港的初犯。辯方亦呈上他早前在另一案件由控方準備的判刑幅度和加刑的百分比。辯方律師並不反對控方因應第27條的加刑申請,亦不反對百分之二十五的加刑幅度。 判刑 5.被告是內地人士。經查詢下,被告是在2013年6月27日早上11時15分經羅湖進境。這是被告第二次來港。在兩天後,被告因為本案被捕。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手提電話、一千多元人民幣、四百七十多元港幣、八達通卡和一些銀行卡。本席並不信納被告在警誡下所說的部分說話。被告說他來香港只是買藥,而剛巧在深水埗遇見同行的兩名男子。他們三人竟然願意花錢乘的士從深水埗遠至沙田。途中在茅坪,被告說他拾獲這些木片和樹皮。被告說這些土沉香木片和樹皮是作為藥用,並沒有提及轉售。 6.涉案的土沉香的木片和樹皮價值可達$72,900元港幣,並不是垃圾或沒有價值的東西。本席看不見有人會把這些貴重的東西放入黑色膠袋而棄置。被告沒有帶警方去找土沉香樹木的位置,這樣令專家不能有機會審視那被砍伐或批削的樹幹,亦不能評估生態被破壞的程度。控方所呈上的專家報告指出,本港的土沉香可算是中國境內餘下較完整的種群。非法砍伐土沉香,大多涉及使用非持續性的採集方法,對土沉香構成一定的影響,亦危害到土沉香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 7.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訴溫澤良CACC 220/2006、特區訴謝錦彬CACC 195/2010和特區訴盧其風CACC 42/2013的判刑和其考慮因素。在盧其風一案,警方在上訴人的背包內找到0.01公斤的土沉香木碎,亦找到一些切割的工具。雖然沒有證據指出上訴人確曾砍伐那些土沉香樹,上訴庭仍然認為3年的起點並不明顯過高,而加刑四分一至30個月亦是正確合理。 8.本案涉及1.17公斤的土沉香木片和樹皮。本席認為被告是和另外兩名男子圖謀不軌。被告來港兩天後便犯案,亦可算是跨境犯案的一種。警方找不到切割砍伐的工具,但專家鑑定木片和樹皮是新近從土沉香的樹幹或樹枝切割出來。本席考慮到各項因素,亦依循過往的判刑,同樣地以3年為起點。被告認罪,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這是明智之舉。本席亦批准控方因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申請,決定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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