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楠丹

Case No.HCCC 125/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2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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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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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3年11月12日下午4時34分
出席人士: Mr Walter La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Yap Ching-ching,由岑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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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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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及案情

被告人原面對第一項製造危險藥物及第二項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他承認第二項控罪及同意控方的案情後,法庭應控方要求將第一項控罪保留於法庭檔案中,以及下令,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控方不能就第一項控罪繼續檢控被告人。

被告人承認的案情顯示,被告人於2012年10月11日被警方在涉案單位的後樓梯截停,警員經搜查被告人攜帶的斜孭袋後,發現內藏三袋危險藥物,而被告人的內褲腰帶間亦藏有另一袋危險藥物。

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將危險藥物送交他人以及承認他居於涉案單位。其後警方成功以被告人身上所攜帶的鎖匙開啟單位大門,並在單位內搜獲另一批危險藥物。被告人於錄影會面中承認單位內的危險藥物也是屬於他的,及承認用以轉交他人以獲取報酬。本案涉及的危險藥物合共為內含1,023.94克可卡因的1,884.95克固體,市面零售價為一百八十七萬多港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於內地出生,並於1994年來港定居。現年21歲,未婚,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停學後,曾任職搬運工人、攝影助理、餐廳侍應等。自2012年6月開始失業。

葉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於失業期間經朋友遊說下愚昧地干犯本案,現已深感後悔,並立志改過自新。葉大律師又指,被告人與家人關係融洽,不論在職或失業期間都盡量分擔家庭的經濟負擔。另外,葉大律師指,被告人在求學時經常參與各種義務工作,本性善良,而葉大律師為被告人呈交予法庭的信件,來自被告人本人、其家人、前僱主、老師及一名社會人士,信中可見被告人為守禮、孝順之人,用心工作,各人均指,被告人只是年少無知,誤入歧途,因而干犯本案。

判刑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為嚴重的罪行,法庭一再強調,在這類案件中,除非犯案者是極為年輕,否則,年齡及過往並沒有犯罪紀錄這些均不是減刑的因素。

另外,在AG v Rojas([1994] 1 HKC 342)一案中,法庭已表明,在R v Lau Tak-ming and others([1990] 2 HKLR 370)一案就販運海洛英所訂下的量刑指引亦同樣是適用於販運可卡因的;而在HKSAR v Abdallah([2009] 2 HKLRD 437)一案,上訴庭進一步訂下販運600至1,200克海洛英或可卡因的適當量刑基準應為20至23年監禁。

以本案的案情與及所涉的可卡因份量而言,及經考慮被告人的背景等,本席認為最寬鬆的量刑基準為21年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案實無其他可減刑的地方;故此,本席判令,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共判監14年,即扣減三分一承認控罪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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