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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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8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8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37469, 37470及47471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1年12月8日 裁決日期:2011年12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12月13日 ----------------------- 判案理由書 ----------------------- 背景 1.上訴人被票控下列控罪:
2.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合共罰款$8,400。 3.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4.答辯人代表檢控官莫韻妍在其書面陳詞將控辯雙方案情道出,本席沿用如下:
上訴理由 5.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基本上是重申她的證言才是真確,她並無碰撞控方第一證人,因此亦無干犯不小心駕駛以外的兩張傳票,因她根本不知道發生了意外。 討論 6.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2]。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7.本席閱讀了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可見裁判官用了頗長的篇幅分析案情及道出她為何不信納上訴人的證言及信納控方證人的證言。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何犯錯之處。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裁斷,本席無理據干預,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