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亞安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76/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February 2014.

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兩人於2013年8月29日在香港,偷竊3.13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及樹皮,而該等木片及樹皮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976/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7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7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亞安 (第一被告人)
  吳亞春 (第二被告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14年2月11日
出席人士: Mr Selwyn So, Counsel on Fiat, for HKSAR/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Mr Chan WS Raymond, instructed by Raymond Chan, Kenneth Yuen & Co, assigned by the Director of Legal Aid for the 1st defendant
  Mr Chong Tin Chun, instructed by CO Yu & Co Solicitors, assigned by the Director of Legal Aid for the 2nd defendant
控罪: 盜竊罪(Theft)

----------------------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兩人於2013年8月29日在香港,偷竊3.13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及樹皮,而該等木片及樹皮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香港漁農署的公園管理員,他在2013年8月29日下午4時許在八仙嶺郊野公園內遇見兩名被告人由流水响步行往鶴藪路,遂上前與他們交談。其間,他看見兩名被告人的背囊裝着懷疑是土沉香的木塊,於是表露身份,並向後兩者索取身分證明交件。第一被告人交出他的雙程證,但第二被告人則突然逃走,最後被前來增援的警員拘捕。

3.後來,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帶警員到他們聲稱撿到那些土沉香木塊的地方,控方第一證人證實該區有土沉香種植,而在過去一個月,那裏常有非法取木的情況。

4.警誡會面之下,兩名被告人分別承認他們是一同在8月27日到港,目的是要將土沉香帶回內地以換取人民幣一千元的報酬。他們稱他們在一個名叫劉玉的人的指示下,在8月29日在流水响一個燒烤點附近找到兩個膠袋的土沉香,並將它們便放入自己的背囊裏。他們說那些土沉香大概值人民幣2,000元。

5.漁農處的有關專家彭權森博士檢驗在兩名被告人背囊中找到的東西,證實是土沉香木塊及樹皮,共重3.13公斤,是近月在一本地品種的牙香樹處取得的,共值港幣231,400元。土沉香是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中受保護的列明物種之一。

控方加重刑罰的申請

6.代表控方的蘇大律師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向法庭提供資料,旨在證明因最近發生的有關指明的罪行,即偷竊土沉香,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蘇大律師提供的資料有二:-

(1) 彭博士的專家報告;和

(2) 香港警務處水警總區情報組主管,馮雅政女偵緝高級督察的口供。

7.代表第一被告人的陳大律師和代表第二被告人的莊大律師對上述兩項資料的可接受性並沒有爭議,也不反對控方要求加重刑罰的申請。但他們都請求法庭接納一個較低的加刑百分比。

求請

8.陳大律師陳詞說第一被告人現年37歲,為內地居民,在香港沒有刑事記錄。他已婚,育有4名子女。他是家中的唯一經濟支柱,曾任職水電工人,但在干犯本案前不久失業。他因老父病重,而幼女又患有肝病,在沉重的經濟壓力下犯下此案。被捕後,第一被告人與警方合作、坦白交代案發經過和及早認罪。陳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並非親手損壞樹木的人,他在被捕時,也沒有攜帶任何砍伐樹木的工具。陳大律師並呈上一封由第一被告人親筆書寫的求情書,表達他知罪和他真誠後悔的意願。

9.第二被告人現年31歲,為內地居民,受教育至中二程度,在香港沒有刑事記錄。莊大律師陳詞說第二被告人與父母(分別為69歲和65歲)同住,已婚,育有1女1子。他也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妻子是家庭主婦。莊大律師求情時指第二被告人沒有直接參與損壞樹木,也不知道涉案的樹木是如何被破壞,或被破壞至什麽程度。莊大律師也提出的其他求情理由,包括與警方合作和認罪等等。

量刑

10.牙香樹是瀕危的植物,由於被非法砍伐,大或生長多年的牙香樹樹本在香港剩下很少。因此,法庭必須傳達一個清晰而強烈的訊息,以阻止內地居民來港損壞這種瀕危的樹木和本地的自然生態。一般而言,3年的量刑起點和百分之二十五的加刑比例並不明顯過重: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訢溫澤浪 [2006] 4 HKLRD 460。

11.香港特別行政區訢謝錦彬 [2011] 2 HKLRD 631,上訴法庭指出這類案件的主要判刑考慮,在於保護與阻嚇:法律要對付的罪行,不僅在於盜竊的行為本身,更是在於保護植物免受傷害,因為把已受破壞的復完是不可能的。刑罰的重點應放在保護植物,判刑因素包括罪行對樹木造成的傷害,謀利動機、犯罪手法及罪行的嚴重性,而非被盜植物或其部份的重量或價值。因此被盜木塊對於罪行的嚴重性或對樹木所做成的傷害而言,並非具決定性或可靠的指標。

1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其風,CACC 412/2013,雖然被檢獲的土沉香木片只有10克左右,但是上訴法庭仍然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3年量刑基準和加刑四分之一的決定為合理的。上訴法庭同時指出雖然該案申請人承認的事實不一定能證明被砍斷的沉香樹是申請人砍伐的,但該因素對判刑不具舉足輕重的影響。當然,本席不能忽視在該案警方在申請人的背包內搜出一些砍伐工具和申請人是聯同他人犯案的事實。

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廣秀,CACC 469/2012,上訴法庭接受該案申請人大律師的陳詞,提出該案的特點,是申請人與同謀都是徒手干擾該樹,沒有用任何工具,而根據警員的證供,該樹已是枯萎了。上訴法庭亦留意到專家的報告顯示,該樹的樣本顯示該樹已受到感染。基於這些理由,上訴法庭認為在該案的特殊情況下,量刑基準可調低至兩年半,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加刑百份之二十五後,所得到的刑期整數為三年。

14.就本案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兩名被告人有帶備砍伐工具。根據他們在警誡下的招認和彭博士的報告,涉案的木塊,明顯是兩名被告人的同黨最近從土沉香的樹枝或是樹幹切割下來的。但本席也注意到警方並沒有發現被破壞的土沉香樹,也沒有證據顯示它(或它們)被破壞至什麽程度,與及它(或它們)在被破壞前是否已經枯萎了。

15.雖然兩名被告人可能並非親手損壞土沉香樹的人,但是本席認為這並不會對判刑帶來重大和顯著的分別。這是因為兩名被告人是一同專程來港參與犯案,賊黨各人角色不同,而他們倆是負責將同黨非法取得的土沉香木塊由本港帶回內地以達到圖利的目的。因此,他們兩人的角色是重要和或不可缺少的。

16.基於本案的案情和上述的判刑案例,本席認為兩名被告人的罪責與楊廣秀一案的申請人相若但畧輕。因此,本席以27個月監禁作為兩人的量刑起點。

17.根據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本席在考慮加刑前須先考慮各被告人的求情因素。

18.由於兩名被告認罪,他們按例可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這已經包含他們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和在港沒有刑事記錄等求情因素:見溫澤浪,前述。

19.雖然兩名被告人均稱是為了家庭和經濟原因而犯案,但上訴法庭的案例早已清楚表明,這並非減刑的理由:見律政司 訴 殷俊方(譯音)[1993] 1 HKCLR 42。

20.考慮過陳大律師和莊大律師提出的各樣求情原因,本席認為再沒有進一步減刑的理據。因此,兩名被告人在加刑前的刑期均為18個月監禁。

21.至於加刑方面,本席留意到控方的申請只是基於最近盜竊土沉香此罪行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並沒有依賴此種罪行的「普遍程度」為加刑的基礎。因此,本席不會以罪行的「普遍程度」作為是否應加刑,或應加多少的考慮因素。此外,雖然陳大律師和莊大律師都不反對馮偵緝高級督察的口供的可接受性,但本席提醒自己,在考慮她的口供的時候,本席不應依賴其中關於「普遍程度」的資料,除非該些資料顯示指明的罪行所導致的社區損害的性質及程度。

22.根據彭博士的報告:-

“10. 土沉香在香港非常普遍,主要分佈在山坡林地和靠近鄉村的風水林中。從保育角度來看,風水林可被視為香港本土低地闊葉植物樹林的剩餘部份。由於一般人相信該種樹木與幸運有關連,該種樹木與自然環境一直獲村民悉心照顧和保護,而成熟及茂盛的森林亦成為不同品種樹木的天然樹林,在香港的郊區蓬勃生長。有極高生態價值的成熟而獨有的風水林持續存在。

11. 很多又大又老的土沉香樹幹被非法砍伐或蓄意砍掉至不能支撐的情況 [即不能確保此物種能否繼續生存],以獲取大量木材,令到此類樹木死亡或受損及有可能無法復原。有人為引入真菌入侵木材或開採/收割「沉香」而砍伐樹幹、樹枝及樹根,並在樹木上留下很深的傷口 [或甚至將樹幹上方斬伐]。自此,在香港,又大又老的土沉香變得十分稀有。就最近的案件來看,情況變得更差,成熟的土沉香,即使體型較小,亦遭受非法收割。土沉香是風水林和其他低地樹林中最重要的樹木,這樣蓄意砍伐和破壞大株及小株土沉香,導致生物的棲息地遭到破壞,已危害生活在此類林地的生物的正常生態關係。……

24. ……事實上,非法砍伐及使用非持續性的採集方法所造成的威脅正在加劇,這情況已危害到土沉香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土沉香是一種常綠喬木,全年均沒有休眠期。根據中醫藥文獻記載,可在全年任何日子從土沉香中採集沉香木。因此,非法砍伐土沉香以採集沉香木所造成的威脅並不是季節性的。”

23.彭博士總結說,基於上述情況及觀察所得,他認為非法砍伐土沉香事件會危害本港的土沉香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

24.馮偵緝高級督察的口供,搜集和列出了自2010年1月起至2013年8月底為止所有涉及土沉香的已舉報案件。具體數字如下: -

2010 2011 2012 2013
      (1至8月)
19宗 72宗 67宗 59宗
(7株樹幹及 (210株樹幹及 (99株樹幹及 (82株樹幹及
14.265千克) 91.225千克) 70.509千克) 108.169千克)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在以上那些案件中,每宗都有檢獲土沉香,但並非所有案件都有人被捕。再者,即使發現有土沉香被損毀或有土沉香被盜,且檢獲證物,如有被捕人,他也未必一定被控以與盜竊/處理土沉香樹直接有關的罪名,而是可能被控以與《入境條例》有關的罪名。本席提醒自己,本案的指明罪行是「偷竊罪」,而非泛指一切與土沉香有關的罪行。但本席也提醒自己,本席須考慮的是該指明罪行所導致的損害程度,而非罪行的「普遍程度」。

25.由於辯方並沒有質疑彭博士和馮偵緝高級督察的報告和口供,也沒有提供相反的証據,因此本席接納兩者的證據為可信的。當然,在考慮馮偵緝高級督察的口供時,本席留意上文提及的、關於其適切性的限制。

26.本席裁定,即是單靠彭博士的報告,也已足以令本席毫無合理疑點地滿意偷竊土沉香的罪行,已為該物種以至本港的自然生態帶來巨大和難以補救的傷害。再者,馮偵緝高級督察的口供,也支持彭博士的報告。因為單是2013年首8個月,已經有82株土沉香樹遭受損壞,所涉及的木塊總重量為108.169千克。這是比對於2012年全年的99株和70.509千克當然。當然,本席也明白並非所有損壞土沉香樹的行為都是偷竊。但基於土沉香價值不菲(每千克可達港幣$ 10,000至 $100,000元),本席相信絕大部份這類案件都是以取木圖利為目的。

27.本席留意到自2006年起,上訴法庭一直以百分之二十五為加刑的適當比例,雖然此比例並非一成不變,但基於加判的重要考慮因素在於阻嚇其他可能來港犯法的人,又基於本案的證據並不顯示在香港偷竊土沉香的情況和該罪行的損害程度有任何改善,本席看不出任何理由在本案不以百分二十五作為加判的比例。莊大律師在求情時指第二被告人犯案前並不知悉此罪行的嚴重性,本席認為如果不以一個顯著的比例加重刑罰,便是對外間傳達一個錯誤的信息,使人以為本港會姑息來港偷竊土沉香的人。法庭須要向外間表明,類似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必會受到嚴厲的處罰,亦會使他們的家人因他們在香港受懲處而痛苦,是完全不值得的。

28.因此,本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後,兩位被告人所得的刑期整數各為22個月監禁。

( 李運騰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