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祐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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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1] ,他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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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3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3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416號) --------------------------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1],他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考慮了雙方陳詞後,命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案件重審,由另一裁判官審理。現在交待理由。 控方案情 3.案發於一間餐廳,上訴人是主任,事主是他的下屬。 4.案發日下午6時許,當事主在廚房門外清潔匙羹時,上訴人從她身後走過,以腰部下邊正前方「揩」落事主之臀部數秒才快步離開。 5.同日晚上8時許,當事主在上訴人身後走過時,上訴人以背部壓向事主胸部。 辯方案情 6.原審時,上訴人有出庭作證。他不否定有可能和事主身體有所接觸,但絕非刻意。 裁判官的裁定 7.裁判官在仔細評估證據後,信納事主的證詞,並裁定上訴人刻意與事主有身體接觸,而觸及之處,是臀部和胸部,實為猥褻,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8.在上訴時,上訴人由馬家颿大律師代表[2],他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討論和考慮 第一訴理由 9.這上訴理由的基礎,源於上訴人只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但控方舉證時,卻帶出了兩次都分別可以構成猥褻行為的證據,而裁判官也裁定這兩次行為確有發生,據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0.馬大律師指出,這樣的處理,違反了以下的法律原則:
11.代表答辯方的高級檢控官鄭凱聰在書面陳詞中引述了一些案例,包括此案、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慶[6]、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志華[7],加以分析後,接受裁判官在處理時犯了不可補救的錯誤,認同第一上訴理由理應成立。 12.本案並非由陪審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案件,負責審理的是一名專業法官,如果他能適當處理相關證據的話,對上訴人造成的不公、或可能不公,並非不可避免,裁決也不一定因此不穏妥。 13.裁判官的裁斷是,兩項行為上訴人都有做。終審法院顧慮的事情是減少了,但是,裁判官的處理畢竟有違法則,而且案中其實涉及兩項指控,裁判官沒有將兩個行為分別評估和考慮。看來在原審時所涉及的三方:裁判官、控方、和辯方,都沒有察覺問題,沒有作出任何補救或恰當的處理。 14.在案中,那一項行為是控方就這項控罪的指控行為、那一項不是,控方沒有述明。 15.裁判官對證據的分析是仔細的,不過,最終他裁定了上訴人確有兩次對事主有所行動,不見他有給予自己適當的法律指引,令人不能完全否定他沒有恰當處理證供、和引致不公的可能性。本席認同,定罪裁決有欠穏妥。單以這上訴理由,便足令上訴得直。 第二和第四上訴理由 16.這兩項上訴理由都關乎裁判官對證人的誠信評估。基於案件將會重審,本席認為不宜再在這範疇落筆。 第三上訴理由 17.這上訴理由關乎裁判官就新近投訴的處理。他這樣說:
18.這方面的證據的作用,終審法院在LEUNG Chi-keung v HKSAR[9] 一案中說明了,投訴證據,雖然本身不能證明投訴的內容屬實,不過,如果投訴內容和投訴人的說法是一致、或不一致的話,這和評估投訴人的誠信是有關的。 19.裁判官雖然說投訴證據只可顯示證供之一致性,但在同一段之末他又說:「法庭看不到有任何不可能,不合理又或分歧之處致使法庭質疑控方證人之證供。」這樣的表述,可能反映裁判官的實質處理,其實是符合終審法院所述的。 20.馬大律師也批評,無論如何,裁判官未有指出,他接納那一部份證供為投訴證據,也沒交待投訴和事主的證詞是否一致,又或者非一致的話如何影響誠信評估。 21.裁判官在這方面並非沒有評估定奪。至於裁斷是否穏妥,基於案件將會重審,本席認為不宜加以評論。 重審申請 22.答辯方申請案件重審,上訴方則反對。 23.代表答辯方的高級檢控官鄭凱聰的陳詞是:案中有充份的證據,有合理上訴人於重審時會被定罪。加上案件有相當嚴重性,重審是恰當的。 24.他援引R v Holgate (No. 2)[10] 一案支持他的申請:
25.馬大律師的其中一項重要陳詞是,原審時所出的錯誤,控方和裁判官的責任遠比辯方為高,後者甚至難稱應負責任。 26.本席考慮了上述案例列舉的考慮因素,也顧及了雙方陳詞,鑑於本上訴的結果的因由,技術錯誤成份很高,案件也有相當嚴重性,認為命令重審,是合乎公義的。 結論 27.上訴得直,定罪撤銷。案件重審,但必須由另一名裁判官審理。重審時應包括多少控罪,由控方根據既定法則決定。 訟費申請 28.上訴方申請原審和上訴的訟費。 29.一般來說,上訴得直者應得訟費。不過,法庭在這方面是有酌情權的,考慮時可考慮案中的證據是否充份、和上訴得直是否基於技術上或程序的問題。 30.基於案件將會重審,如無必要本席不會評論證據是否充份,但本案上訴得直,技術問題是根本原因,所以,本席認為,不應行使酌情權,命令控方支付上訴人在原審的訟費。不過,上訴人在上訴的訟費,則須由控方支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余兆明律師行轉聘馬家颿大律師帶領楊錫能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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