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詠琪

Case No.DCCC 229/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2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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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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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4年5月26日下午2時35分
出席人士: Mr Lui Kit L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EUNG Yeuk Ch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區殿霞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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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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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控方案情透露,2013年12月29日大約凌晨2時,警方見被告人從控罪上所述在彌敦道的一座大廈行出,她神情緊張,行為可疑。警員截停被告向她搜查,在被告肩上背著的一個棕色袋內,搜出三個大透明膠袋,每個內有三十個載有白色粒狀物的小透明膠袋。警誡下,被告人回答「阿Sir,我一時等錢使,先至送啲『可樂』畀人,畀次機會喇。」稍後,警方在被告人於同一大廈居住單位搜查,並無發現可疑物品。女警亦從被告人身上撿取三個手提電話及港幣3,800元。

3.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作出包括以下的供述:被告人自2013年9月開始失業,所以想搵快錢,「可樂」是指可卡因(即毒品)。被告人以港幣12,000元向一個叫阿成的人購買案中的毒品,她準備把每小袋可卡因以港幣200元的價錢出售,每小袋可賺港幣30元,她並不記得從她身上撿取的三個電話的電話號碼。

4.化驗結果證實該九十個小膠袋內有共19.2克固體,內含16.15克可卡因,這些毒品於2013年12月時的香港街頭零售總值為27,302元。

5.被告人現年30歲,有四次庭上定罪紀錄,其中一次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10年10月被判監禁44個月。代表被告人的楊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中三程度,最後職業是餐廳侍應領班,月入15,000元,但犯案前已失業五個月,因積蓄用盡,又要交租及生活,而且又分擔了母親的部分手術費,為賺快錢才以12,000元向阿成買入毒品,打算以17,000元賣出。楊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與警方合作,而且深感後悔。辯方呈交了一封程牧師的求情信,程牧師說,被告人現在已深感後悔,望法庭可以輕判。

6.本席注意到,被告人用12,000元買入毒品作出售之說,與她在被捕時所說不同,亦與被告失業多月用盡積蓄和經濟困難之背景似乎互相違背,但是因為這個說法不論是否真實,亦不影響判刑,所以本席對此毋須認定是否成立。

7.販運危險藥品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定下判刑指引,本案並不存在特別理由不依指引判監。按照AG v Rojas1HKSAR v Abdallah2劉德明3案中就海洛英定下的判刑指引對可卡因亦適用,因此,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者,應判監5至8年。

8.本案涉及16.15克可卡因,本席把判刑起點定為五年半監禁。被告人有兩次販毒前科,但考慮了她坦白認罪,五年半的判刑起點亦不算是輕的刑罰,故此本席亦不再把判刑起點因為被告屢犯而再有所提高。

9.被告人經濟困難當然不是減刑原因,程牧師為被告作出的求情亦不顯示有進一步減刑的空間,唯一減刑理由是被告人認罪,因此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故此,法庭判處被告監禁44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1. [1994]1 HKC 342

2. [2009]2 HKC 197

3. [1990] 2 HKLR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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