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浩棠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73/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August 2014.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 章《社團條例》第20(2)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香淑嫻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6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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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7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37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4年第3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2014年8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4年8月13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 章《社團條例》第20(2)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香淑嫻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6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3.裁判官在量刑理由書第6 段列出她在審訊後接納的案情如下:
背景及求情陳詞 4.上訴人現年44 歲。已婚,有兩名子女,分別16 歲及6 歲。上訴人在一間名為時尚酒店擔當管理一職,平均月入約兩萬元,是家庭經濟支柱。辯方陳詞指案中不涉及彰顯勢力、收取保護費或強迫他人加入三合會的情況。而且,上訴人沒有同類定罪記錄,上一次被定罪已是14 年前的事,希望法庭判處緩刑。 量刑理由 5.裁判官指出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 萬元及監禁3 年後,說 (上訴文件第13 頁):
上訴理由 6.上訴人並無提出任何具體理由指判刑有任何不妥之處。 答辯人回應 7.答辯人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柏愛莉回應指裁判官在本案以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絕不過重。 8.除了裁判官引用的 陳建國案例外,答辯人另引用兩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HKSAR v Chan Kam Bun (陳錦斌) (D2) HCMA 783/2006 第19 段及HKSAR v Lau Chi Hung (D3) HCMA 1079/2004 第9 段支持其論點。 本席作出的考慮 9.裁判官正確考慮了本案的嚴重性,亦正確引用 陳建國 一案的判辭。 10.即使一名中年被告人多年無犯事、有家人及有穩定工作,但他帶領一班比他年輕的人顯示三合會勢力,上訴時法庭仍認為不判處即時監禁是會發出錯誤訊息 ( 陳錦斌 案件)。 11.另在Lau Chi Hung一案,上訴人聲稱為三合會成員時的口吻較本案為輕 (「以後多啲嚟玩,我地係和合圖,好似一家人咁」),上訴庭認為上述語氣較輕的聲稱在較短的三個月刑期反映出來。 12.本案的聲稱用詞不輕,裁判官以6 個月量刑並無不妥之處,刑期亦非明顯過重。 裁定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
控方: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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