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環寰及另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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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員9088陳浩榮為臥底警員(下稱“臥底警員”)於2009年2月至2009年11月進行臥底行動,並成功地滲透到14K三合會社團。2009年11月10日,當該三合會黨派成員參加D1的生日,行動才曝光。
Cites 8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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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45號 --------------------
--------------------------------- 判刑理由書 --------------------------------- 案情撮要 1.警員9088陳浩榮為臥底警員(下稱“臥底警員”)於2009年2月至2009年11月進行臥底行動,並成功地滲透到14K三合會社團。2009年11月10日,當該三合會黨派成員參加D1的生日,行動才曝光。 2.行動中,臥底警員取得有關本案的犯罪資料如下:- 第1和第2項控罪 3.2009年4月22日約0125時,臥底警員在九龍何文田窩打老道86號萬基大廈3樓紅星酒店B7號房與D2、女子劉家升和其他三名男子會面。 4.D2對劉家升稱,他想獨立於他的三合會保家Cash及Tiger,亦希望擴大他的三合會活動至柴灣。並問及他轉移到D1的三合會黨派的可能性。劉家升則致電D1,安排會議。 5.大約0500時D1到達該房與D2、劉家升和臥底警員會面,並詢問D2的三合會背景。D2聲稱自己是和合圖三合會成員,且要求轉到D1的14K三合會黨派[控罪1]。D1同意收納D2到他的14K三合會黨派,並吩咐D2向他和D2的保家給予利是[控罪2]。 第3項控罪 6.2009年8月7日1630時,D1在旺角廣東道1128號地下榮發咖啡店與臥底警員會面。D1給他五片粉紅色藥片內含0.7克的氯胺酮服用,並告訴他,該些藥片是好的東西,在的士高內每片以港幣70至80元出售。 第4至第10項控罪 7.2009年8月16日清晨,臥底警員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22號新世界萬麗酒店9樓930號房內與D1、D4、D5和其他人會面。D1告訴在場的人士,他屬14K曾是紅棍426,並簡要地介紹了他的三合會背景[控罪5]。後來他叫臥底警員在14K跟隨他,並囑他取出錢來,臥底警員照做,D1則收了他的港幣100元作為入會費[控罪4]。 8.隨後,D6到來,帶了兩包黃色的乾花(大麻)[控罪6]。D6將乾花卷成3條香煙狀的小棒。D1、D4、D5、和D6就吸食乾花(大麻)煙棒[控罪7至10]。D6首先吸食第1條大麻煙,並遞該條大麻煙給D1吸食,D1吸了兩口後,交給D5吸食。D6再遞第2條大麻煙給D1吸食,後交給D5吸食,D4亦有吸食一口,後再交給臥底警員。 9.臥底警員檢獲該兩枝已燃燒過的煙棒。經政府化驗師證實該兩支煙棒含有四氫大麻酚。 第11和12項控罪 10.2009年9月20日0110時,臥底警員在深水埗桂林街147號地下新德豐粉麵餐廳內與D1會面。D1叫他向三合會社團貢獻港幣500元,因為其中一名兄弟被警方逮捕,臥底警員則照做[控罪11]。 11.2009年9月21日約2100時,臥底警員在油麻地碧街41-49號碧蘭大樓4樓B座明珠公寓826號房與D1會面。D1叫他向三合會社團貢獻更多的錢,因為他在前一晚給的錢不足夠,並取了臥底警員的500元港幣。D1又向他保證14K今後會如臥底警員對弟兄的方式同樣地支持他[控罪12]。 第13項至17項、19項和20項控罪 12.2009年10月16日凌晨時分,臥底警員在土瓜灣譚公道陽光餐廳與D1會面,當時D10亦在場。後來,D7和D8到場,D7的臉和身上都有傷。D7抱怨說,他剛遭14K拖鞋明襲擊,並要求D1吹雞還擊。因此D10向隔壁的按摩店傳喚D9和兩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提供幫助。 13.D1、D7、D8、D9、D10和兩名身份不明的男子,連同臥底警員一起着手採取報復行動。途中D1從建築廢墟中拿起兩條木棍,交給臥底警員,D8則取了兩條鐵管。當他們來到土瓜灣馬頭角道近燕安街一間士多時,D7認得一名男子是目標人物。當他們接近該名男子時,兩名身穿制服的警察剛在附近走過 ,他們馬上撤退離開現場。 14.稍後,D1、D7、D8和臥底警員乘坐的士返回到在馬頭角道近燕安街的位置,但警察仍然在該處[控罪13]。當在的士內時,D7取出一包內含0.5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54克晶狀固體,交給D1,D1收下了該小包。後見有警察在附近,D1則叫臥底警員收起該小包[控罪14和15]。 15.後來他們前住旺角登打士街35B號登德大廈2樓新德賓館3號房。該房中還有女子李嘉瀅(下稱“李”)與另兩名女子。 16.在賓館內,D7掏出一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他連同D1、D8和李用瓶器吸入該些冰毒[控罪16,17,19和20]。不久D1叫臥底警員下樓接D3上來。當臥底警員返回賓館後,則向D1假稱,由於他剛遇到巡邏警察,因此將D1在的士內交給他的冰拋掉。 17.在離開該房前,臥底警員將D7帶來且載有作共同吸食冰毒的膠袋檢獲,後交由政府化驗師作出化驗。 第22項控罪 18.於2009年11月10日,警方在D1位於灣仔道232號3樓C4室的住所進行搜查時發現如下:
D4和D5的背景、求情及判刑 19.他們分別面對第8和第9項控罪,該兩項控罪皆為吸服危險藥物,即四氫大麻酚,D4和D5認罪下被判罪名成立。控方確認他們沒有與三合會社團有任何關係,若非案中其他的被告人涉及嚴重的三合會社團的罪案,就第8和第9項控罪及其案情性質而言,應能在裁判法院作出適當處理及審決。 (i) D4 20.D4現年39歲,為夜總會大班,過往有13次刑事紀錄,7次與毒品有關,最後一次涉及毒品是在2002年。他目前有3個孩子,年齡分別為13歲,1歲和3個月。在案發當天D4前往探訪他許久不見的世伯D1,在意志力薄弱和D1慫恿下,D4抽了一口大麻煙,事後深感後悔。 (ii) D5 21.D5現年56歲,靠兩個兒子供養,過往有20次刑事紀錄,7次與毒品有關,最後一次干犯毒品罪行是在2000年。2003年D5患上腸癌,現已康服。案發當天他在D1慫恿下,抽大麻煙。 判刑(D4和D5) 22.本席考慮整件案件以及D4和D5的背景、控罪及毒品的性質、認罪的答辯,求情陳詞,以及控方的確定後,認為可以罰款的形式判處他們,因而各判罰款$1,500。 D1的控罪 23.D1面對和承認十一項控罪如下:
第3、15和22項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2];即分別於2009年8月7日管有5片內含0.7克氯胺酮的片劑;於10月16日管有內含0.5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54克晶狀固體;以及於11月10日管有0.25克草本大麻及內含微量甲基苯丙胺,N,N-:甲基安非他命和安非他命的25毫升液體;
D1的背景與求情考慮 24.D1現年52歲,已離婚,有三個女兒與前妻居住,D1每個月須支付 $5,000贍養費給前妻。 25.早在2009年11月10日D1因干犯本案而被扣押,因此不能繼續參與經營他與朋友在國內合股的鞋廠,現已退股。 26.D1兩年前才開始接觸教會,有心向善,由於不能在一朝之間馬上作出改變,在向善期間D1干犯本案。D1過去有8次前科,其中有三次是與毒品有關。首次案底則是身為黑社會會員,在1974年11月被判18個月的感化令。最後一次案底為停牌期間駕駛,於2009年3月被判2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不久於同年亦是緩刑期間,D1則由2009年4月22日至10月16日干犯本案一連串的罪行。換言之,緩刑令開始三個多星期內D1又干犯了更多更嚴重的罪行。D1雖無視有關緩刑令,但于此案他選擇認罪以表悔意。 D2的控罪 27.D2面對和承認第一項控罪,即於2009年4月22日,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8]。 D2的背景與求情考慮 28.D2現年38歲,與同居女友育有3名仍年幼的孩子。他過往有19次刑事紀錄,多與毒品有關,但沒有涉及三合會的前科。自2007年,D2患有精神病,需接受治療。 29.自2010年5月開始D2分別因偽鈔案及毒品案,需服共34個月的刑期,現仍正于服刑期間。 30.本案中D2只涉及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行,當中沒有涉及武力,恐嚇或令人驚慌的元素在內,D2選擇認罪以示後悔。 D7的控罪 31.D7面對和承認四項控罪如下:
D7的背景與求情考慮 32.D7現年31歲,共有13次刑事紀錄,其中4次與毒品有關,但沒有涉及三合會的前科。自2010年9月開始,因惡意傷人及危險駕駛案,須服共12個月的監禁刑期。 33.D7已婚,家有來港定居不久的妻子和一個5歲的兒子。母親因健康問題行動不便,但仍替兒子撰寫求情信,並自責沒有盡心管教D7以致他誤入歧途,希望法庭可給予D7一個自新機會,早日與家人團聚。胡神父的信中亦稱D7本性不太壞,待人也好,D7對今次事件深表懊悔。 34.大律師指由於D7被打受傷,一時衝動下,才干犯「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之罪行,可幸之後沒有打鬥發生。稍後同日又分別干犯了三項管有及吸服「冰毒」的罪行。D7承認這四項控罪,以示悔意。 D8的控罪 35.D8面對和不承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皆被判罪名成立,即:-
D8的背景及求情考慮 36.D8現年39歲,經已離婚,有一個17歲的女兒與前妻居住,D8每個月支付$1,000作為女兒的生活費。另外D8還有兩個年幼的兒子與88歲的母親,須D8照顧及供養。 37.由於D8唯一的前科,是在1994年3月,以罰款了事,現已喪失時效,本席視D8為無前科之人。由於法例所規定,「危險藥物條例」第S.54A條,因此法庭則在判刑前索取一份戒毒所報告。該報告中指出D8並非毒品依賴者,因此不適宜被羈留於戒毒所。D8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皆是審訊後而被判罪名成立,故此不能獲1/3刑期的扣減。 D9和D10的控罪 38.D9和D10共同面對及不承認第13項控罪,即於2009年10月16日,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14]。經審訊後,皆罪名成立。 D9的背景與求情考慮 39.D9現年52歲,經已離婚,有一個20歲的女兒,彼此感情深厚,D9仍支付前妻與女兒的生活費。 40.D9是一名保健電療師,其僱主替他撰寫求情信,稱D9勤奮努力,耐性也細心,他日仍會繼續聘用他。D9有8次案底,多與毒品有關,但沒有涉及三合會的刑事前科。 41.莫牧師亦稱,D9和D10有決心重回正軌,且有穩定的工作,希望法庭能給予輕判。雖然,「吹雞」之際D9另呼兩名男子參與,但大律師則稱本案中的D9仍是被動的角色,他只是虛張聲勢,也是赤着手前往晒馬。 42.D9是在不認罪下,被判罪名成立,故此亦沒有因認罪下可獲1/3刑期的扣減。 D10的背景與求情考慮 43.D10現年61歲,有9次案底,但沒有類同,最後一次前科是在1985年,高等法院因一宗販毒案,判處D10十年監禁。D10被扣押前在澳門工作,月入 $25,000。先妻已於1999年車禍喪生,剩下兩個孩子需D10一手帶住,如今D10仍照顧現已89歲又患有老人痴呆症的岳母的生活。 44.D10與第二任妻子育有一名8歲的兒子。D10稱他出獄後,已重新做人,僱主稱D10以禮待人,與客人和同事關係良好融洽,僱主亦願意繼續聘用D10。 45.想為D10出一分力的長女稱自五歲喪母後,D10一直身兼母職且極之愛護孩子,此外還要肩負養活岳母的重任,長女希望法庭對D10于以輕判。 案例的量刑指引及本案的量刑起點 46.每宗涉及黑社會罪行的案件,其嚴重性、背景、情況或持續期,皆因案而異,案情則會不盡相同,因而上訴庭不能作出任何適當的量刑指引。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家輝和另4個CACC 195/2009述:
聲稱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的案例(第1和第2項控罪:D2和D1) 47.在蔡家輝一案中上訴庭認為「自稱三合會成員」罪行的嚴重性,要視乎在哪種情況下自稱三合會成員,以及其目的是甚麼。若一個三合會成員向普通市民自稱是三合會成員以達到恐嚇目的,令市民受驚,其嚴重性自然會高很多。上訴庭在裁決書第23段提及: (i) 在HKSAR v. Lau Chi-hung, HCMA 1079/2004案中的上訴人因對臥底探員說:
而被判3個月監禁;以及 (ii) 原訟庭在該案件曾說:
48.因而上訴庭就第二及第五被告人自稱三合會成員的情況而言,認為3個月監禁已足以反映罪案的嚴重性……。 49.雖然本案的D2和D1分別在干犯第1及第2項控罪(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時沒帶任何恐嚇成份,亦非純粹社交閒談中帶出有關聲稱,但D2是本着轉移其和合圖黨派至D1所屬的14K其下的目的,而D1則本着收納D2到他14K三合會黨派的情況下而作出的聲稱,充斥三合會社團活動的成份(參閱HKSAR v. Chan Kin-kwok(陳建國)& Anor HCMA 235/2007)。法例規定若首次被定罪,可判監禁3年,若屬第二次則可判監禁7年。因此就D2而言,本席認為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是較適合,而D1有相同的前科,故屬第二次被定罪,本席認為以較高的量刑起點,即9個月為適合的。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幹事(第5項控罪:D1) 50.該控罪最高刑罰為15年監禁。在本案所涉及不同類型的三合會罪行當中,此罪行最為嚴重。 51.R v. Wai Hin Keung CACC 133/1986一案中的上訴人面對三項控罪,即聲稱三合會社團的幹事,身為三合會社團成員,以及管有關於三合會社團字據,分別被判3年,1年和1年,皆同期執行。上訴庭認為上訴人在某程度上邀請年輕人加入三合會,為一重判的因素,亦視任何三合會的罪行皆為很嚴重的罪行,因此3年的刑期雖屬重,但非明顯過重。 52.AG v. Cheung Yeung Kwan CACC 1/1992一案中的上訴人任新義安的426紅棍的職位,上訴庭認為Wai Hin Keung一案中的被告人招攬學生入黑社會的重刑因素不存在於此案,但身處426的職位,不能視為一般普通會員的身份,因而應被判處至少2年的監禁。 53.本案中,D1向在場人士,包括臥底警員,介紹他三合會的背景,且聲稱他屬14K,曾是紅棍426,隨後,D1叫臥底警員在14K跟隨他,且囑他給$100作為入會費(控罪4),臥底警員亦就範,本席以2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的案例(第4項控罪:D1) 54.本控罪為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可判處高達5年的監禁。它與第20(2)條的罪行性質相比是較為嚴重。 55.上訴庭於HKSAR v. Wong Sing Chi & Ors CACC 245/1999一案中認為,上訴人邀請他人成為以及自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時,並沒帶有任何恐嚇的成份或使用暴力以達到目的,因此前者以18個月,而後者,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無不妥。本案中亦沒有任何暴力、恐嚇或勒索成份存在,因此,本席亦以18個月作為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罪行的量刑起點。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的案例(第13項控罪:D1,D7,D8,D9和D10) 56.上訴法庭在蔡家輝一案的判詞中提述:-
57.換言之,若被告人是以支配他人的角色行事的話,則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小卒」的角色則是9個月為量刑起點,本席亦留意到該案中,沒有人持械進行「吹雞」和「晒馬」的行徑。 58.上訴庭又在以下數端中,作出分析並指出:-
最後上訴庭將該案第六被告人的27個月監禁期減至15個月。 59.上訴庭在HKSAR v. Yeung Chi Keung & Anor CACC 96/1998一案,認為在沒有使用任何暴力的情況下,15個月作為該罪行的量刑起點為適當的。 60.本案D9和D10的大律師皆希望本席會考慮並採納HKSAR v. Chan Kam Bun HCMA 783/2006一案中就「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的控罪所判處6個月的刑期。該案中涉及一群20多人在「吹雞」下前往酒樓,這兩幫人分別由上訴人與另一名男子在酒樓「講數」長達一小時。當該名男子與10多人離開後,上訴人則表示邀請其餘的10多人用膳。 61.該上訴人的大律師曾要求原訟庭能將這6個月的即時監禁化為緩刑。上訴原訟庭表明即使上訴人已有20年沒犯事,且已有一份穩定工作,但這類罪行及案情嚴重,不適宜判處緩刑,就裁判法庭判處6個月的監禁亦實屬仁慈及寬大。本席故此認為于本案判處緩刑或6個月的刑期作為本案的刑罰標準不但是不恰當,原則上亦是錯誤的。 62.本案中,在前往晒馬的途中,D1和D8拾起木棍及鐵通的武器,其餘有份參與晒馬的被告人亦可預見到衝突的產生,或暴力的使用之可能性,亦準備有必要時參與其中。 63.在這事件中D1扮演了「支配他人」的角色,安排「晒馬」前往復仇,且在途中拿了兩條木棍交給臥底警員,本席因而以15個月為D1的量刑起點。 64.至於D8、D9和D10則屬被動的小卒角色,雖然D8手持鐵通前往晒馬,本席皆會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 65.這事件,全由D7引致而起,且是由他煽動D1吹雞,助他復仇,本席則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為三合會社團牟取援助(第11和12項控罪:D1) 66.就該控罪而言,本席並沒有案例可作參考,其最高刑罰為$250,000罰款及監禁5年。這罪行與邀請或煽動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第22(2) 條)罪行的最高刑罰相同。 67.D1分別在兩天成功的要臥底警員給予他共$1,000以協助被警方拘捕的三合會兄弟,從而向三合會社團作出貢獻。 68.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不能避免,但涉及案情尚屬較輕,因而這兩項控罪,各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 危險藥物罪行 第15項控罪:D1 第14項控罪:D7 69.到2007年及2008年為止,D1和D7皆有數次與毒品有關的前科。在的士內,D7將一包內含0.53克的冰毒交給D1,D1收下後,見有警察在附近,就將它交給臥底警員,法庭以9個月作為這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行之量刑起點。 第19項控罪:D1 第16和17項控罪:D7 第20項控罪:D815 70.在賓館內,D7掏出一包冰毒,後與D1、D8、李嘉瀅吸食它,就第16項控罪的管有一批數量不詳的危險藥物(即冰毒)罪行,本席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其餘三項吸服危險藥物(即冰毒)罪行,則各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 第3項控罪:D1 第22項控罪:D1 第7項控罪:D1 71.第3項控罪的藏有危險藥物則是D1將5片內含0.7克的氯胺酮給卧底警員服用,本席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第22項控罪內的0.25克草本大麻,內含微量的冰毒及安非他明的25毫升的液體,則是在D1的住所搜獲,本席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第7項控罪涉及吸食兩支大麻煙,本席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 同期或分期執行刑期? 72.本案中,涉及兩類的罪行,即三合會以及毒品。這兩類控罪皆是在不同時間干犯,其除了性質截然不同之外,彼此亦沒有關聯。D1個人面對的控罪,即使部份屬同類罪行,但亦在不同時間干犯,或非有緊密的聯系,不可視之為同一事宜。因此法庭會以分期執行刑期的方式作出處理,亦會考慮被告人的整體的刑責,以及刑期總量的原則,以達至適當的刑罰。 刑期 (i) D1
74.第3,15,22,7和19項控罪的刑期皆同期執行;第2,4,5,11和12項控罪刑期亦是同期執行,但與第3項控罪分期執行。第13項控罪刑期則與第5項控罪和第3項控罪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則同期執行,本案中並無其他可進一步扣減D1刑期的因素存在,因而總刑期為32個月。 75.D1在KCC 940/2009一案中的緩刑令有效期間,干犯本案的罪行,但本席打萛不執行此緩刑令。 (ii) D2
77.本案中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可進一步扣減D2之刑期,因此D2須服4個月監禁期,而其中3個月則與他現時所服的刑期,分期執行。 (iii) D7
79.第14,16和17項控罪的刑期皆同期執行,但與第13項控罪分期執行。本案中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可獲進一步扣減D7之刑期,因此D7的總刑期為14個月監禁。而其中12個月則與他現時所服的刑期,分期執行。 (iv) D8
81.D8面對兩項控罪,其性質皆是嚴重,尤其第13項控罪,即時監禁的刑罪也是必然。有關刑期,應有利于D8戒除其毒癮及助其康復。現下令第20項控罪的其中三個月與第13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82.本案中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可讓D8獲進一步減刑,因此D8的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 (v) D9和D10
84.本案中亦沒有其他可扣減他們刑期的因素,因此各判9個月的監禁。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 條,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2]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 及 (2) 條,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並在附合第54A條的規定下,可處監禁7年。 [3]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2(2) 條,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5年。 [4]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9(2) 條,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15年。 [5]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b) 及 (2) 條,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並在附合第54A條的規定下,可處監禁7年。 [6]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3(2) 條,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5年。 [7]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 條,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8] 見腳註1。 [9] 見腳註7。 [10] 見腳註2。 [11] 見腳註5。 [12] 見腳註7。 [13] 見腳註5。 [14] 見腳註7。 15 見第80和81段。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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