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71/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September 2018.
1. 第一被告承認一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 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控罪1)、四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控罪2、4、7及10)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條(控罪14),但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罪16)。第二被告承認四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條(控罪6、9、13及15)及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控罪12)。在控辯雙方同意下,控罪16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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