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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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14 年8 月20 日,上訴人於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以下控罪:(1)‑(2)兩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77 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 條 ;(3)‑(6)四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634/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3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63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4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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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謝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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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嘉信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4年12月3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1月13日

背景

1.在2014 年8 月20 日,上訴人於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以下控罪:(1)‑(2)兩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77 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 條 ;(3)‑(6)四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

2.就第(1) 及第(2) 項控罪,上訴人被判監禁12 個月,同期執行;就第(3) 至第(6) 項控罪,上訴人每項控罪各被判監禁2 個月,同期執行,而其中第(5) 項控罪的1 個月刑期與第(2) 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 個月。

3.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撮要

4.2014 年5 月17 日,上訴人在羅湖管制站離境大堂被海關人員截停搜身時,從她的銀包中找到2 張別人的香港身份證、1 張別人的回鄉證、1 張別人的恆生銀行卡、2 張別人的八達通卡。

5.警誡下,上訴人聲稱:(i) 上述所有物件都是她在2 月份於旺角區拾來的,但她與其物主卻互不相識;(ii) 她將拾來的該些物品,作收藏之用。

本席作出的考慮

6.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文傑,HCMA 463/2012(判案日期:2012 年10 月12 日)一案中,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及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6 個星期及15 個月的監禁,分期執行。駁回上訴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2005] 1 HKLRD 864一案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所述如下:

“35. 一般來說,身份證明文件不可能是玩物,亦沒有收藏價值。因此,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人士,不論是合法還是非法留港,目的都是為了掩飾真正身份,以便在香港非法工作。

40. 本庭認為,一般來說,就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罪而言,即使犯案者是合法留港,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應定為監禁12 個月,以反映這類罪行的嚴重性和收阻嚇作用。

41. 假若犯罪者確實出示或利用偽造或他人身份證以掩飾其身份,藉以非法工作或非法延展其在香港逗留的期限,則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更應定為監禁15 個月。”

7.陳慶偉法官亦指出:

“11. 楊法官說得很清楚,指引適用於合法及非法留港人士。法庭不應因某人可長期留港(如香港永久居民)、中期留港(如申請難民資格人士)或短期留港(如旅客)而作出分別。法庭也不會猜測犯案者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目的。正如上段所述,假若犯案者確曾便用虛假的身份證的話,刑罰便應上調。”

8.根據案情,案發當日,本案上訴人身懷涉案贓物,正準備出境。她聲稱2 月份時在旺角區拾到案中共4 位證人的物件,其中包括身份證、回鄉證、銀行信用卡、八達通卡。由於她覺得這些物件「得意」,便收藏起來。當值律師替上訴人求情時,亦提出這說法,但不獲裁判官接納。正如楊振權法官於李長利一案中指出:「身份證明文件不可能是玩物,亦沒有收藏價值」。本席同意,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所言,也十分合理。

9.基於上述案例及考慮到本案之一切有關情況,裁判官就兩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罪,判處上訴人每項控罪12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並無任何不妥。

10.至於四項「盜竊」罪,裁判官認為本案中並無證供顯示物主是如何失去財物的,所以表明不會作出「被告人與扒竊有關」的非唯一推斷。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處理手法,可謂公平公正。

11.就第(3)‑(6)項控罪,裁判官皆以3 個月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後各為2 個月監禁。考慮了本案所有情況及刑期總量的原則後,裁判官下令四項「盜竊」罪的各2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但第(5) 項「盜竊」罪的其中一個月刑期,與第(2) 項「管有他人身份證」 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 個月。

總結

12.本席認為,上訴人不能給予任何理由指判刑有違原則或是明顯地過重。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陳嘉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