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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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被判處12 個月的即時監禁。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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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4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 年第449 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 年第346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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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被判處12 個月的即時監禁。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在事發當天,上訴人在街上看見警員時轉身離開,警員於是截查上訴人。在後者的手提包內,警員搜出控罪所指的偽造身分證。警誡下,上訴人表示該證件是她兩天前在深圳街上拾獲,但不知道該證件是偽造的。上訴人將之保存在手提包內,打算交給香港警方,但因她回港後便上班工作,故忘記了交出該證件。 3.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國和CACC 181/2008一案所述,
4.另外,裁判官在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文傑HCMA 463/201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謝秀麗HCMA 634/2014兩案所述的案例後,表示即使本案上訴人是合法留港和她管有偽造身份證不是用以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 [2005] 1 HKLRD 864一案的指引仍然適用。 5.裁判官表示雖然上訴人在警誡下曾說她打算將該證件交給香港警方,但裁判官不接納這是事實,因為上訴人在街上看見警員便轉身離開;再者上訴人在被截查時,她也沒有主動將身份證交給警員。 6.裁判官在考慮了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後,認為本案沒有特殊減刑因素,因此判處上訴人12 個月即時監禁。裁判官所作的量刑,完全根據上訴庭及原訟法庭的案例作出,沒有任何犯錯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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