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曉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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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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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罪行詳情為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於或約於2014年7月25日在香港偷竊82克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而該等木片為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同意案情 2.2014年7月25日約03:00時,一隊便裝警員乘警車上車巡至新界沙田嶺路向戈林方向時,看見第一及第二被告沿行人路步行下山。當第一、二被告看見警車後即加快腳步。警員之後截停第一、二被告。經搜查後,警員從第一被告的背囊發現兩件共重82克的沉香木。在未警誡的查問下,第一被告向控方證人一承認在他背囊裡的是從山上斬下來的沉香木。控方證人一隨即拘捕並警誡第一被告。 3.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紀錄中,第一被告說他和第二被告一起2014年7月22日約下午3時進入香港。在2014年7月24日約下午10時,第一、二被告上山找尋沉香樹。在2014年7月25日約午夜零時,他們發現沉香樹。第一被告便用從中國帶來的鋸鋸下沉香木,即控方證人一在他背囊中撿取之兩件沉香木片。 4.控方證人六,專家證人彭權森,是漁農自然護理署護理主任,確認從第一被告背囊檢取之木片是土沉香,是最近從土沉香的樹幹或樹枝割下來的。控方證人六亦確認土沉香的非持續性砍伐已造成對自然樹林的一般自然景觀及生態的不可補救的損害。控方證人六進一步確認警方撿取之兩片沉香木估值為港幣3,280元。警員從第一被告背囊找到一個手機、繩索和手電筒。第二被告有一個手機和兩張Sim卡。 5.入境事務處出入境紀錄顯示第一、二被告於2014年7月22日分別在13:17及13:18時從深圳灣管制站入境香港。在起訴書中指出之82克牙香樹(俗稱「土沉香」)木片屬另一人之財產。 第一被告的背景 6.第一被告為內地人士,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第一被告24歲,內地出生,在內地接受初中程度教育,被拘捕時無業。第一被告未婚,被拘捕前與父母及祖母同住。 控方加刑申請 7.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向法庭提供下述資料,即因最近發生的該指明的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從而希望法庭對第一被告判處較重刑罰。控方呈上專家證人彭權森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書面口供陳述書。辯方對其專家身分及控方的提供資料申請沒有反對。彭先生的口供陳述包括以下陳述:「在香港,砍伐土沉香以採集沉香木的情況在過去數十年並不常見,但最近常有非法砍伐土沉香的事件發生,且有上升趨勢。很多大型土沉香老樹的樹幹、樹枝及樹根遭割破或砍掉以採集沉香木,以致這些樹木受到破壞並可能無法復原。此外,更有人砍掉樹幹上部、破壞樹根,以在樹樁及樹根造成既大且深的傷口,任由木材受到真菌入侵而造出更多樹脂。就最近的案件來看,較小型但已成熟的土沉香亦遭非法收割。事實上,非法砍伐及使用非持續性的採集方法所造成的威脅正在加劇,這情況已危害到土沉香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土沉香是一種常綠喬木,全年均沒有休眠期。根據中醫藥文獻記載,可在全年任何日子從土沉香中採集沉香木。因此,非法砍伐土沉香以採集沉香木所造成的威脅並不是季節性的。從保育本港植物的角度而言,加上據報在中國其他地方的土沉香遭過度砍伐而所餘無幾,本港的土沉香可算是中國境內餘下較原整的種群。本港土沉香所屬群落(低地闊葉植物樹林及風水林)過往一直獲村民愛護,亦受到本港法例妥為保護,且被視為有保育價值。非法砍伐土沉香的事件大多涉及使用非持續性的採集方法,對土沉香的生存構成一定的影響,尤其是一些較大型的土沉香。基於上述情況及觀察所得,我認為非法砍伐土沉香事件會危害本港的土沉香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 輕判請求 8.代表第一被告的王律師陳述說,第一被告因為貪念而犯案,而他只是個人行事,他亦後悔及答應不再來港犯案。第一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內容大致是經過此事後,他認識到他的行為給香港自然生態帶來傷害。第一被告明白上訴法庭已對此類案件作出量刑指引,他亦會接納加刑百分之二十五。 判刑及理由 9.控方呈上以下案例:(A)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溫澤浪([2006] 4 HKLRD 460);(B)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錦有(CACC 161/2014);及(C)HKSAR v Xie Jinbin([2011] 2 HKLRD 631)。 10.本席考慮了本案案情、控方呈上的額外資料、輕判請求陳詞及相關案例,尤其是溫澤浪及Xie Jinbin。上訴法庭已經就偷竊土沉香的案件作出量刑指引。本席依據指引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第一被告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另外本席接納控方的申請,將刑罰上調百分之二十五。 11.(被告,請起身)所以,第二被告須入獄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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