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C 4/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CC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May 2012.
1. 本席完全同意本院非常任法官紀立信的判詞,在此只想就以下問題略抒己見︰有關的逆轉舉證責任條文向各被告人施加的為何是說服責任(persuasive burden)而非只是提證責任(evidential burden)。該條文所施加的責任,表面看來屬說服責任。在某些也許不太常見的情況下,完全按照其字面意思解釋這種條文的法律涵義,與已確立的無罪推定並無抵觸。這樣,該條文便不能被廢除,其解釋亦不能被收窄為僅向各被告人施加提證責任。現由一般情況轉而談到具體情況,本案所涉的逆轉舉證責任條文關乎各被告人行事的目的,而特別在此項逆轉舉證責任條文所針對的情況下,只有各被告人最能夠 證明 其行事的目的。法例若僅要求各被告人就其目的 帶出一項爭議點 ,則對他們的要求未免太低。假如此項逆轉責任條文對他們的要求僅止於此,則可說是意義不大甚或全無意義。在本案的情況下,合理的看法是舉證責任有需要逆轉,而將說服責任加諸各被告人身上是與該需要相稱的。當然,各被告人只要能證明其說法屬實的可能性較高,便已履行該項責任。只要公正地處理法律對他們所作的要求,則各被告人仍獲妥善保障,免被錯誤地裁定罪名成立。因此,此項加諸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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