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榮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6/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rch 2015.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被判6 個月監禁,他不服判刑的上訴,已被駁回,本席並下令增加刑期至8 個月監禁,以下是理由。
Cited by 8 cases · Cites 1 case
|
HCMA 7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7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4456號) 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被判6 個月監禁,他不服判刑的上訴,已被駁回,本席並下令增加刑期至8 個月監禁,以下是理由。 2.裁判官對案情撮要如下:
3.上訴人被拘捕警誡下表示,他見到櫃門打開,一時貪心才偷去部iPod Touch。 上訴理據 4.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只提出,有他人向他表示其判刑過重。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理據可提出。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認為,雖然上訴人未必是有預謀地犯案,但他明顯地看準了物主的疏忽而乘機把該iPod Touch偷走,物主絕不會想到將物件放在接待處的抽屜內仍會被人偷去,再加上上訴人案底累累,因盜竊罪被多次定罪及判監仍不知悔改,裁判官採納9 個月的量刑起點絕非過重。裁判官已因上訴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本案除上訴人認罪外已沒有其他可供減刑的因素。6 個月監禁的刑期絕非過重,亦沒有違反法律原則。 判決 6.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阿珊,CACC 358/2013一案:
7.裁判官正確指出,上訴人是故意或有意識地趁受害人不為意的情況下,即以受害人的疏忽為目標,有計劃地盜取了她身邊的財物,而Ngo Van Huy案所頒下此等扒竊罪之適當量刑基準是12‑15 個月即時監禁。 8.上訴人過往的8 次案底中,7 次均為盜竊,屬積犯無疑。裁判官只以9 個月作量刑基準,實屬過輕。本席認為無論如何,本案控罪適當之基準應為12 個月。 9.上訴判刑駁回,本席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19(1) 條,下令增加兩個月刑期至8 個月監禁。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