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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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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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於2015年1月10日約凌晨時份,警方人員在九龍旺角豉油街與砵蘭街交界,發現被告人和與他同行的男子形跡可疑,所以把他們截停進行查問。被告人不作出回應,另一男子被搜查之後獲准離開,被告身上則被搜出五包毒品,即控罪中所指的氯胺酮,被告即時反抗,但被制服,並且受到輕傷,他表示毋須看醫生。警誡之下,被告人說是當日夜晚11時在朗豪坊6樓男廁向人以2,000元購買這些毒品,毒品是用來自己吸服。 3.在進行錄影會面時,被告人說毒品是「K仔」,他已經「玩K仔」半年至一年,他大約每天用鼻吸食「K仔」一次,每次使用約港幣50元,他打算把毒品與朋友一同「玩」,但不收朋友錢,他不知道會請幾多名朋友吸食。毒品的數量可以供約三十人吸食,但他從來未試過請這麼多人一齊吸食,如果用剩毒品,他便會拋棄,因為他已經買了飛機票在翌日去泰國。 4.搜出的毒品是共重22克的粉劑,內含11.30克氯胺酮,市價是2,772元。 5.被告人現年25歲,沒有刑事紀錄。代表被告人的黎大律師說,被告人未婚,與母親及弟弟同住,並說出被告在雙親離異的背景之下成長,他努力工作,儲到做生意的資金之後,從事物資回收、時裝以及網上銷售生意,但同時他投資失利,而母親患病多年,依賴公援,弟弟年少遇上交通意外,無法長期工作,並企圖自殺,需要靠被告人經濟上的協助。被告人在這種種壓力之下,染上吸毒惡習來逃避,至事發時,他已經染上惡習九個月。辯方呈交了被告及母親所寫的求情信。辯方聲稱案中毒品一半是自用,另一半是請朋友吸食,不過並非如錄影會面中所說的三十個人那麼多,控方對此表示立場中立。 6.上訴庭在許守城案([2008] 3 HKC 323)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之判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辯方聲稱案中毒品一半是自用,並且引用HKSAR v Cheuk Kin Man([2010] 5 HKLRD 561)及周俊生案([2012] 2 HKLRD 1121)。在周俊生案,上訴庭認為如果全部或部分毒品是供被告人自用的減刑幅度應為基本量刑基準的10至 25%,實際幅度按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這些因素包括毒品份量及性質、自用部分比例、是否以賺錢為目的、是否有組織和有計劃、及被告的背景和犯罪紀錄。 7.控方對辯方的說法採中立態度,本席以辯方聲稱的說法作判刑基礎。 8.本席認為就販運11克的氯胺酮的基本量刑基準應定為4年監禁。辯方聲稱一半毒品是免費給朋友吸服,根據HKSAR v Wong Suet Hau([2002] 1 HKLRD 69),這種所謂「社交販運」,與一般的販運危險藥物,在判刑上一般分別不會很大。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涉及有組織的販運行為,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本席以三年三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再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席再找不到其他減刑理由,因此被告人被判處監禁兩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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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