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強
|
DCCC 49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492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李家強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3年2月16日在香港新界青衣長康邨康榮樓11樓1106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0.77克氯胺酮的14.32克粉末,內含0.07克可卡因和微量氯胺酮的0.15克固體,及內含可卡因和氯胺酮的0.07克粉末。 案情 2.根據被告人在庭上所承認的案情撮要顯示,本案的揭發是由於一隊警務人員抵達了被告人的住所,即控罪書上之地址執行法庭的搜查令。當時被告人並不在家,由被告人的母親開門,警務人員於是在室內進行搜查,結果他們在被告人的家中各處分別發現案中的思疑毒品,其中就包括有十一個載有毒品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證物2至12)。當中包括一、九個膠袋內戴有內含10.77克的氯胺酮的14.32克的粉末。二、一個膠袋戴有內含0.07克可卡因和微量氯胺酮的0.15克固體以及三、一個膠袋內含有可卡因及氯胺酮的0.07克粉末。 3.除以上毒品之外,警員更在室內的一個電腦檯上發現一個黑色膠袋,裡面藏有大量細小可再封口的透明膠袋,及兩部電子磅。另外在麻雀檯上亦寫上了毒品重量的字跡。當時警員首先拘捕了被告人的母親並以「販毒」罪名警誡她。被告人的母親陳女士聲稱毒品並不是屬於他本人,而是屬於她兒子的。結果被告人於2013年2月16日大約晚上7時43分從澳門返港時,就在入境時給警員拘捕。警誡下他一度保持緘默,後來在錄影會面之中,被告人終於承認所有毒品為氯胺酮是屬於他的與他母親無關,母親亦不知道毒品在家中。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之中,被告人亦再進一步承認有關毒品為他自己服用而非作販運用途。至於那些細小之膠袋是供他在街外時候吸食用。他說自己是一名跟車散工,月入8,000元。每日他也要吸食毒品,每月花費大約7,000元。案中的毒品當時零售價為港幣1,761元。 被告人之紀錄和背景 4.被告人過往共有三項刑事紀錄,當中涉及四項控罪。首三項控罪分別為「搶劫」罪、「處理贓物」罪及「意圖搶劫」罪。其中「意圖搶劫」罪在高等法院被判四年零八個月監禁。不過他並沒改過自新,出獄不久之後,他又因為犯有一項與本案相同的「串謀販毒」罪,在認罪之後在區域法院被判44個月刑期。被告人於2011年5月11日才離開監獄。 5.被告人今年29歲,未婚,他與母親同住。據知他父母早已離異。他有一名已婚之姐姐,母親在酒樓從事洗碗工作。被告人從事運輸工作,他亦有一名親密女友。代表被告人的關大律師向法庭求情時呈上多封求情信件,其中包括由被告人本人撰寫以及由被告人母親、姐姐,被告人女友及最後一封由基督教新生協會一位牧師所撰寫之求情信件。同時被告人亦有一封來自他僱主的信件。在此,本席不打算詳細指出這些信件的內容。被告人在本案被捕之後,一直沒有保釋,他被覊押了五個月,期間他決志信奉基督教。無論他的女友,母親及姐姐都指出被告人本性善良亦是家庭支柱。今次犯案是因為他經濟壓力太大。被告人的女友指出他因為準備結婚,身兼多職,令他精神和工作壓力太大才犯案。被告人所呈上由牧師所撰寫的信件就指他在扣押期間已經決意改過,他現時非常之後悔。被告人自己亦撰寫信件,希望法庭量刑時能給予機會。 6.至於減刑陳詞方面,關大律師在他詳細之減刑陳詞之中,首先向法庭指出今次涉案毒品之中主要是氯胺酮,其中氯胺酮涉及有九個膠袋,而其餘兩個膠袋,分別只是總重量分別0.07克的可卡因及氯胺酮微量的毒品。關大律師陳詞時指出,有關兩個膠袋裡面涉及混合的毒品,都是被告人自用的。實際上被告人是一名有毒癮人士。除了有販運危險藥物外,他亦將部分份量供他自己服用,而他吸服的習慣是把氯胺酮和可卡因混合吸食。關大律師呈上了上訴庭在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一案中所列出多項因素,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人聲稱部分毒品為他自用的一個說法。 7.除此之外,關大律師亦同時呈上了一宗比較近期上訴庭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CACC 135/211,案例指出當販毒案件之中,如果減刑理由是全部或者部分毒品是供被告人自用的情況之下,上訴庭同意減刑幅度應該為基本量刑基準的10%至25%而實際幅度要按照個別案件情況而決定。關大律師恰當地向法庭指出,在此案被告人並不能夠準確說出有幾多比例的毒品屬他自用,不過最低限度剛才所提及那兩包毒品,就是他自己自用的情況,因此,希望法庭運用酌情權在考慮過所有情況下,作出適當的扣減。 8.關大律師亦指出,那兩項屬於他自用的情況的毒品,雖然有涉及其他毒品,即可卡因的存在,但由於所涉及毒品份量相對非常之輕微,所以他認為法庭大可以不理會可卡因份量的存在而只以氯胺酮的份量去考慮判刑。至於被告人雖然以往有一項相同之「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但被告人今次只是第二次犯事,嚴格上不是一位積犯,所以希望法庭不要因為他重犯之情況再考慮加刑。 量刑的考慮 9.「販運危險藥物」罪當然是一項非常嚴重的控罪。任何人若從事販運危險藥物的販運,一經被定罪都會預期給法庭嚴厲處置。被告人亦應比任何人更加清楚,因為他亦曾經在區域法院因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在認罪之後被判刑。可惜明顯地,之前的判刑對他未能夠產生阻嚇作用,又或者他的毒癮太深,以致他出獄之後雖然有一份穩定工作,有家人的支持,更有一名女朋友打算與他結婚,但他都沒好好珍惜。他繼續因為毒癮而犯下大錯,今次又再度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本來法庭真的可以考慮將判刑提高。但本席在考慮過之後,決定接納關大律師之陳詞,今次不會因為他重犯而加刑。 10.本席亦同意其中涉及那兩個小膠袋的可卡因是相對輕微之情況。法庭考慮了當中雖然涉及不同之毒品,但亦要考慮具體的情況。在今次法庭認為在處理量刑時應該運用普通常識以公平和務實之方式去處理。因此最後亦接納了辯方建議,在量刑時候不理會其中只涉及微量可卡因的情況。 11.至於被告人聲稱有部分毒品自用的情況,本席考慮過涉案毒品之總份量,用作部分的比例和毒品的性質等等情況,加上被告人的背景和犯罪紀錄後決定接納其說法並給予被告人6個月的扣減。本案所涉及之氯胺酮份量總共高達10.77克。氯胺酮近年是比較普遍流行之毒品,由於濫用氯胺酮情況日益嚴重,2007年律政司已經成功地在上訴庭爭取向上調整有關氯胺酮販運之量刑。在許守城[2008] 3 HKC 323案中,上訴庭決定向上調整判刑指引,在有關超過1克至10克的份量,上訴庭頒下判刑為兩年至四年的監禁。本案涉及10克,量刑起點應該為4年,亦即48個月。 12.剛才提及由於有部分自用情況,本席會給予被告人6個月之扣減。實際上這已經代表了超過12%的刑期扣減。在此情況之下,判刑起點調整下來為42個月。今次被告人認罪,是唯一的求情理由,因此他可以另外得到三分之一的扣減。除此之外,被告人因為自己壓力,又或者因有吸食毒品習慣而再度犯法,這種種都不是求情之理由。雖然本席十分同情被告人家人,特別是被告人女友的情況,但上訴庭早已經說明,在嚴重控罪之中,家庭因素和一般個人求情因素都不是法庭可以考慮減刑的因素。 13.最後,本席判處被告人28個月監禁,總刑期為兩年零四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