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堅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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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62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經審訊後,本席裁定告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成。罪行詳情為被告人於2014年6月26日在香港九龍觀塘翠屏(北)邨翠梅樓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0.49克氯胺酮的13.17克粉末。 事實裁斷 2.於上述日期,在上述地點,警員6529(證人一)身穿便裝進行反毒品行動時發現被告人鬼崇地走向一輛客貨車。證人一走近並表露警察身分,以及要求被告人出示身分證。證人一向被告人查問及進行簡單搜身,不果。但因為被告人看來驚慌及支吾以對,證人一懷疑他身上可能有違禁品。得到被告人的首肯及上司的授權,他帶同被告人到附近傷殘人士廁所進行深度搜身。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內褲內有一個載有13.17克,內含10.49克氯胺酮的粉末的透明可再封膠袋。證人一拘捕被告人,罪名為「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施行警誡。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呢度啲嘢唔係全部我㗎,我食啲啲咋,有啲係分畀朋友㗎,我諗住攞多少少會平啲,畀次機會喇」。稍後被告人被帶回觀塘警署,在錄影會面室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他身上搜獲的氯胺酮,一半自用,另一半會轉售予另一人。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3.被告人有兩項刑事紀錄,第一項於2009年11月發生,罪行是管有危險藥物,被告人判罰感化12個月。第二項於2010年3月發生,罪行是違反感化令。被告人判罰前往戒毒中心,記錄定罪,感化令撤銷。 被告人的個人資料 4.被告人30歲,受中一程度教育。被告人雙親健在。被告人已婚,育有一子一女,一家四口住天水圍。被告人職業為冷氣技工。 輕判請求 5.被告人承認管有有關危險藥物,亦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辯方呈上兩封分別來自基督教香港信義會不同中心的信件。兩封信基本上表達同一訊息,就是被告人正進行戒毒療程。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本案牽涉的一半毒品並非以牟利方式出售。 判刑及理由 6.本席參考了以下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8] 3 HKC 32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雪后(譯音)及另一人[2002] 1 HKLRD 6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澄輝(譯音),CACC 443/2005。本席接納辯方陳詞,按被告人的錄影會面招認內容,被告人打算轉售的一半份量毒品並非以牟利方式進行。 7.在達致本案的量刑基準時,本席考慮了本案中販運的數量、管有的數量及被告人一開始便對管有的承認態度。本席決定採納三年零五個月作為本案販運罪的量刑基準。 8.(被告,請起身)而這便是被告人需要服刑的監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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