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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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1月20日晚上九時許,一名52歲的姓許男子行經土瓜灣一條後巷,三個戴口罩的人出現,向他作出襲擊。許嘗試逃走,但被那三個人捉著,打倒在地,有人多次踩踏他的胸部。許最後要拿出2,000元來求饒,劫匪還問他有沒有更多金錢,許說沒有,那些人才放過他,逃去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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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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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本案的第四被告人承認控罪七、八、九,都是搶劫罪。 案情 控罪七 2.2016年1月20日晚上九時許,一名52歲的姓許男子行經土瓜灣一條後巷,三個戴口罩的人出現,向他作出襲擊。許嘗試逃走,但被那三個人捉著,打倒在地,有人多次踩踏他的胸部。許最後要拿出2,000元來求饒,劫匪還問他有沒有更多金錢,許說沒有,那些人才放過他,逃去無蹤。 3.許在此次襲擊中受了傷,包括左眼受傷(見控方呈遞的相片集P1;1至3號相;醫療報告為證物P2)。許不須留院,但伊利沙伯醫院的醫生將他轉介往香港眼科醫院處理眼部的問題。主控官在庭上說許沒有受到嚴重傷害,亦沒有任何後遺症。 4.警方從事發現場附近的閉路電視紀錄查得第四被告人和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到便利店買口罩,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則在附近買手套。第四被告人稍後在紅磡花園和第一被告人與第二被告人會合。 5.第四被告人給警方拘捕後,在警誡下承認他叫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和一名叫豪仔的男童一起打劫,因為他需要錢。第四被告人承認他帶第一被告人到案發現場附近踩線,又為其他人買口罩。第四被告人說,他由其他人在事發現場下手行劫,自己事後在黃埔花園會合其他人。第一被告人將從姓許男子劫得的2,000元交予第四被告人,第四被告人把其中的500元交給其他三人去分。 控罪八 6.幾小時後,即2016年1月21日凌晨,一名姓張的女子(年約50歲)在紅磡區步行回家。當時下著雨,張撐著傘子,突然有人從後掩著她的臉及撞跌她在地。有兩個人搶去張的手袋,內有一部價值1,000元的電話、一個銀包及600元現金、一張八達通卡、一些其他卡片與及張的身分證。 7.警方事後在第四被告人的家中找回張的手提電話,在警誡下,第四被告人說他指使第一被告人和豪仔作出這次打劫,由其他二人下手,第四被告人後來會合其他二人。第四被告人拿了有關的600元現金及事主的手提電話。 控罪九 8.同日,即2016年1月21日晚上九時許,一名姓何的女子(年約47歲)在九龍城木廠街一條後巷經過,遇上三個人,突然其中一人從後掩著何的口及把她推跌在地,有人踢了何幾下,然後搶走她的手袋,內有一個銀包、1,000元現金、一個價值2,000元的手提電話、一部價值2,000元的平板電腦,與及何的一些個人證件。 9.何被送到醫院,她的左大腿有觸痛。 10.事發現場的閉路電視顯示,本案的四名被告人在一間桌球室聚集。亦有閉路電視顯示,本案的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在劫案發生的後巷搶劫何女士之後走出來。又有閉路電視紀錄顯示本案的四名被告人後來在黃埔一個商場的廁所會合。 11.第四被告人向警方承認他指示其餘三名被告人去買口罩及手套作這次打劫。他又叫那三個人自己找尋打劫的地點,然後四人在事成之後會合。本案的第二被告人將從何劫得的其中400元和一部手提電話交給第四被告人,不過第四被告人最後把該部手提電話棄掉。 案底 12.第四被告人現年17歲,他犯案時亦是17歲。他以前沒有犯罪紀錄。 求情 13.辯方律師說,第四被告人的父親早年已經過世,他與母親同住。第四被告人有中四教育程度,他在中學時候受到不良份子影響而變壞。律師說,第四被告人當侍應,每月賺7,000元,他會給母親2,000元家用。但第四被告人自己理財不善,為賺快錢而想到和人一起打劫,現在後悔不已。律師指,本案的控罪七與及控罪九的事主受傷不重。控罪八的事主則沒有受傷。律師又指,第四被告人年青,犯案時及現時都是17歲,這次是他首次被法庭定罪,律師叫法庭為第四被告人拿取懲教署的報告。 14.律師舉出一宗上訴案例CACC 38/2012黃子軒案(譯音),案該的上訴人是16歲,犯下兩項持刀行劫罪,他認罪後被原審法官判監四年兩個月。不過上訴庭認為該名上訴人年青,亦適宜進入教導所,可望獲得更生,所以最後改判他入教導所受訓。 報告 15.本席聽過律師的求情後,決定為他拿取教導所報告。懲教署的官員在報告中詳盡講出第四被告人的成長經過及如何學壞,走上歧途。該位官員在報告的末段作出總結,建議第四被告人進入教導所接受一段有紀律的訓練,希望他在監管下能夠更生自己。 16.律師在進一步的求情中指出,第四被告人同意報告的內容,亦願意進入教導所,希望獲得更生的機會。 判刑 17.第四被告人和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在大約二十四小時之內,連續犯下控罪七至控罪九三宗不同劫案。他在該等案中指示他人下手搶劫途人,第四被告人為其他人買手套及口罩去行劫,又帶人去踩線。他待其他人下手成功後坐享其成,拿走部分贓物。案情顯示第四被告人是這一幫人的領袖。 18.第四被告人和其他人在本案所犯的三項搶劫罪,即控罪七至控罪九案情嚴重,他們雖然沒有用上武器,但都對受害人使用暴力,作出襲擊。 19.這類不涉及使用武器的街頭行劫判刑沒有指引。不過,在一些上訴案例,如CACC 17/1987邱國楝案和CACC 174/2003丁超案,上訴庭對這類的成年劫匪採取的判刑起點大約為四年監禁。若第四被告人年紀大些,本席也會對他每罪採取四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不過第四被告人確是年青,無論犯案時與及現在都只是17歲,這亦是他第一次被法庭定罪。或許他可如辯方律師所說,經過懲教鍛鍊之後會更生改過,重新向善。因此,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的請求,將第四被告人判進教導所,希望第四被告人經過一番懲教鍛鍊之後,能明白人生的真正意義及自己要做的正當事情,成為一個對自己、對家人,與及對社會都有用的人。 20.本席就控罪七至控罪九的定罪都判第四被告人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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