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江濤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99/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April 2013.
1.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2013年1月21日早上六時許,一名女士(姓區的,年齡約46歲)正要上班。她離開東頭邨住所,東頭邨在黃大仙區。區女士在途中使用她的手提電話,該部電話為一部新力手機,價值約4,800元。區女士用完電話之後,把它放回自己的袋子。突然間,被告從後箍著區女士的頸,並聲稱打劫,要區女士拿出電話來。被告用手襲擊事主的面部三至四次,區女士感到驚慌,便拿出電話來,被告就把它搶走。被告還把區女士推倒在地,區女士呼救,被告再用拳襲擊區女士的頭部五、六下,然後逃走。
Cites 3 cases
|
DCCC 19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99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2013年1月21日早上六時許,一名女士(姓區的,年齡約46歲)正要上班。她離開東頭邨住所,東頭邨在黃大仙區。區女士在途中使用她的手提電話,該部電話為一部新力手機,價值約4,800元。區女士用完電話之後,把它放回自己的袋子。突然間,被告從後箍著區女士的頸,並聲稱打劫,要區女士拿出電話來。被告用手襲擊事主的面部三至四次,區女士感到驚慌,便拿出電話來,被告就把它搶走。被告還把區女士推倒在地,區女士呼救,被告再用拳襲擊區女士的頭部五、六下,然後逃走。 2.區女士把事件報告警方,幾分鐘後,警員在街上見到被告形跡可疑,將他截停,在他身上發現被告剛從區女士那處搶走的手機,被告亦承認搶劫。他對警察說他需要金錢,所以搶劫那女士的手機。 3.回到警署,被告對警方進一步說出案情,他說他需錢急用,所以搶劫該名女士。其實當天較早時候凌晨兩時多,他身在旺角已打算搶劫,並四處尋找目標,後來他見到有小巴去黃大仙東頭邨,就上了該部小巴,打算在該處行劫。他終於發現區女士拿著手機,所以跟蹤區女士,然後去行劫她。因為區女士反抗,所以他要襲擊對方。被告並說他在東頭邨的後樓梯已開始跟蹤區女士,見對方未有同伴,後來他把區女士絆倒,並搶去她的手機,被告說自己沒有用上任何武器。他把手機套扔掉,並打算稍後把手機賣掉。 4.事主區女士在這次行劫中受了輕傷,包括頭皮有疼痛,左眼有瘀傷,她需要治療,但毋須留院。被告被捕時身上只有十多元,警方尋回區女士的手機,但找不到該機的外套。 5.被告在1995年5月20日出生,犯案時與及現時仍是17歲。他沒有其他定罪紀錄,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在2004年從國內來港,父母早年已經離婚,被告在港和母親同住,缺乏被人監管,後來並因家庭問題需要住進宿舍。被告只有中三教育程度,曾在髮型屋工作。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今次行劫沒有用上武器,使用的暴力亦不算多,他是獨自一人行事,被捕後已坦誠招認,現在十分後悔。律師呈上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與及母親的信件。在信中,被告說自己會改過,母親亦說被告本性不壞,希望法庭給被告一個機會自新。律師在求情時曾叫法庭為被告拿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與及教導所報告才作判刑。 6.本案是一宗非持械或持刀或危險武器的案件,上訴庭對此類案件沒有頒下判刑指引。不過法庭通常都視這類罪行為嚴重的罪行,若是成年人犯案,就算是初犯也要面對數年監禁。在Yau Kwok Tung案(CACC 17/1987),上訴人和兩人一起行劫,法庭對他的判刑是4年監禁作為起點。在Ting Chiu案中(CACC 174/2003),上訴人和其他三人一同行劫,法庭對上訴人的判刑亦是以4年監禁作起點。由此可見,成年人犯下這類案件,就算認罪,都要面對頗長的即時監禁,不過對於年青罪犯,法庭有較多判刑選擇,亦要著重年青罪犯的更生問題。在崔家瑋及其他三人(CACC 372/2011),三名十七八歲的年青人因搶劫罪被原審法官判監數年,上訴庭後來把該案的第一上訴人的3年監禁改為更生中心判處,第二上訴人原被判監4年,上訴庭亦把他判進更生中心。第三上訴人原被判監四年九個月,上訴庭把他改判入教導所。 7.在本案中被告雖是獨自行事,沒有用上武器,但他所犯的是嚴重的犯罪行為,由案情可見,及他對警方作出的承認,他是儲心積慮從旺角乘車到黃大仙東頭邨尋找行劫對象,見到獨行的區女士,便以她作目標,在後樓梯開始跟蹤她,然後在適當的地點向對方下手,搶去對方的手機。在打劫過程中,被告雖沒有用上武器,但數番襲擊事主,令對方受傷。事主雖然受傷不重,但肯定受驚不少。可幸警方迅速行動,捉著被告並尋回手機,事主只失去手機的外套。 8.被告是一年青罪犯,本席亦相信他過往缺乏適當的管教。教導所的報告詳盡說出被告的背景及踏上歧途的過程,評核的官員作出的結論是被告需要一段時間的紀律性訓練及事後的監管,這樣才會令他改正過來。本席聽辯方律師的求情,律師說被告願意進入教導所接受訓練及改正過來,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判被告進入教導所,讓他有機會接受訓練及更生過來,比判他進入監獄坐上幾年,是更有效及更有益的做法。對被告個人來說,對社會來說,判他進入教導所是合適的。 9.至於辯方律師早前提及的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判處,本席認為在這種案情下是過輕的判處,不符合案情,所以不須作任何考慮。本席正式判被告進入教導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