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70/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September 2016.
1. 申請人(歐萬明)和 蘇天正 先生是保安員,同在沙田一工業中心工作。2014年2月15日凌晨時分, 蘇 先生在保安員休息室利用一塊木板和兩張椅子做了一張長凳,作休息用。他脫掉了鞋在長凳上小睡。同日早上約3時 蘇 先生熟睡期間,申請人用熱水淋向 蘇 先生的雙腳,令他感到極大痛楚,並因而驚醒。當時,申請人手持木棍,並站在 蘇 先生面前揮舞木棍。申請人同時向 蘇 先生說:“我而家教訓你,你唔好多事,你夠膽就報警啦”。 蘇 先生不理申請人的警告,並報警求助,導致申請人被捕,而 蘇 先生則被送往醫院治理。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