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鴻

Case No.CACC 435/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43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43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4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黃智鴻  
  (Wong Chi Hu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8年1月22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黃智鴻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馬漢璋席前否認一項搶劫罪。

2.2005年9月27日,經審訊後,馬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判他入獄5年。

3.2005年10月12日,申請人提交申請上訴許可通知書,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並同時申請法律援助。

4.2005年12月5日,法律援助署書面通知申請人,拒絕他的法律援助申請。

5.2005年12月9日,申請人通知法院放棄他針對定罪及刑罰的申請。他的申請亦被撤銷。

6.近兩年後,申請人改變初衷,向法庭申請將他在2005年12月9日作出的決定宣佈無效,令他能就有關定罪及刑罰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7.在支持其申請的誓章,申請人指較早前放棄申請,原因是“我誤解了不批我法援的意思,以為不批我法援就代表沒有上訴理據,因此而放棄上訴。”

8.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水基[2007] 3HKLRD 114案,本庭根據英國上訴法庭在 R v Pinfold [1988] 1 QB 462案,裁定如上訴人的上訴已被法庭駁回,他是無權再提出另一次上訴,除非:

(一) 原本的判決是無效的,例如上訴人提交放棄上訴通知書之後要求法庭視該份放棄通知書為無效; 
  (二) 在上訴程序中出現了重大的錯誤令上訴人獲得一個不公的判決,如上訴人因沒有接獲聆訊通知書,以致缺席聆訊或者他的代表律師不能出席聆訊,以致法庭撤銷他的上訴。” 

9.就何種情況法庭才會視放棄上訴通知書為無效,本庭(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及原訟庭法官翟克信)在HKSAR v Lai Sin Cheung [2005] 1 HKLRD 1案亦作出詳細的詮釋。

10.上訴庭裁定法庭須確定上訴申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放棄申請的行為,即申請人的意願跟放棄行為互不相稱,法庭才能視有關放棄上訴的行為無效。

11.申請人表示因誤認沒有上訴理據所以放棄上訴,這表示申請人在放棄上訴前已考慮過上訴勝訴的機會。

12.本庭認同答辯人代表律師,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月好的立場,指出申請人是知悉放棄上訴的後果。申請人向法庭提交放棄上訴通知書時,他是在知情下刻意作出決定,因此他的放棄行為不能被視為無效。

13.無論如何,控方指控申請人是建基在三名證人在電腦照片及認人手續中認出申請人是涉案的劫匪。原審法官已小心分析及並評估雙方的證供。

14.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證供及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的決定是有根據的,亦是合理的。

15.申請人不能說服本庭針對他的定罪決定有任何不妥善之處而以案件的性質及犯案經過而言,5年判刑亦非明顯過重。

16.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月好代表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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