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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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和另外兩名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申請人承認控罪,結果在2007年8月16日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判處入獄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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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9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92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7年第1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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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9年8月6日 判案日期: 2009年8月6日 ---------------------- 判案書 ----------------------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和另外兩名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申請人承認控罪,結果在2007年8月16日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判處入獄14年。 2.2007年8月28日,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3.2007年11月13日,申請人向法庭提交放棄通知書,放棄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亦遭撤銷。約一年後,申請人在2008年11月11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視其放棄通知書無效,以便他能再就判刑提出上訴。 4.申請人提出的理由是他曾向警方提供某些協助,但因為不懂法律,誤以為該理由不能成立,並可能導致加重刑罰,所以他才決定放棄上訴。 5.申請人放棄了其上訴許可申請而上訴法庭亦已撤銷其申請。根據本庭在多宗案件確立的原則,申請人放棄申請的行為需被視為無效,法庭才有司法管轄權重新處理其上訴,而法庭要接納申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該放棄行為,即其意願跟放棄行為不相稱時,法庭才可視該放棄申請的行為無效。(見HKSAR v Lai Siu Cheung [2005] HKLRD 1, 香港特區政府 訴 羅水基 [2007] 3 HKLRD 114等案)。 6.不論申請人放棄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因是甚麼,但他是理解其簽署放棄申請文件的性質,亦知悉簽署該文件後的必然結果。他指有向警員提供協助,對上述議題沒有關連。本庭沒有基礎視申請人簽署的放棄申請通知書無效,亦因此沒有司法管轄權重新處理申請人的上訴。如申請人仍希望獲得減刑,他需以其他渠道提出請求。 7.本庭駁回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雅雯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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