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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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梁宇軒在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李瀚良席前被控4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5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357/200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9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35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把放棄上訴通知書當作無效

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35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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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梁宇軒
(LEUNG YU 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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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11年6月9日
判案日期: 2011年6月9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申請人梁宇軒在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李瀚良席前被控4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5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

2.2009年9月11日,李法官裁定申請人9項罪名全部成立,並在同月25日判他入獄共4年。

3.2009年10月21日,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希望能獲准就定罪或判刑上訴。

4.2009年12月7日,申請人發出放棄通知書,放棄其上訴許可申請。其申請亦因此被撤銷。

5.2010年8月5日,申請人作出誓章,要求法庭恢復其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指是因為不獲法律援助,故被迫放棄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重申自己沒有犯過控方指控他的行為。

討論

6.申請人放棄了上訴許可申請而上訴法庭亦因此已撤銷了該申請。根據本庭在多宗案件確立的原則,申請人放棄申請的行為需被視為無效,法庭才有司法管轄權重新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法庭亦屢次強調要說服法庭視放棄申請的行為無效,申請人必需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放棄行為,即其意願和其放棄行為是不相稱的(見HKSAR v Lai Siu Cheung [2005] HKLRD 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水基[2007] 3 HKLRD 114等案)。

7.不論申請人放棄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因是甚麼,他在2009年12月7日簽署放棄通知書時,他是理解通知書的性質,亦知悉簽署放棄通知書後的必然結果。申請人不獲法律援助或受不正確法律意見影響而放棄上訴,不表示其放棄申請的行為是在不知情下作出的。申請人因準備不足而放棄上訴亦非恢復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

8.在上述情況下,本庭根本無需考慮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是非曲直。

9.法庭沒有基礎視申請人簽署的放棄申請通知書無效,亦因此沒有司法管轄權重新處理申請人的上訴。

10.本庭駁回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