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鉄星

Case No.HCCC 161/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6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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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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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4年8月12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袁國華大律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大律師,由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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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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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咗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今日被告人喺本席席前再次承認控罪,本席裁定佢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喺判處嘅時候本席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所涉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喺2013年9月9日下午,警員喺被告人居住嘅公共屋邨嘅一棟樓宇之外截停咗被告人,喺被告人手持嘅紙皮箱裡面搵到六個小包,其中一個小包裡面有茶餅,但係亦都有一個裝有內含0.72千克氯胺酮嘅1千克粉末嘅膠袋。喺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佢收咗別人300元,為佢運送2千克嘅氯胺酮。其後警員喺另外一個小包裡面發現一啲茶餅同埋一個裝有內含0.69千克氯胺酮嘅1千克粉末嘅膠袋,被告人承認呢個就係佢運送嘅2千克氯胺酮嘅另一部分。

之後警員將被告人帶返佢屋企,喺佢屋企發現咗個膠袋,裡面藏有內含20.24克氯胺酮嘅25.25克粉末。被告承認佢打算將氯胺酮賣畀朋友賺取金錢,喺之後嘅一次錄影會面裡面,被告人承認屋企裡面搜獲嘅毒品亦都係佢賣剩嘅。

被告人現年17歲,中二程度,佢曾經喺印刷廠同埋快餐店任職工人,喺被捕嘅時候無業,被告人與父母一起居住喺一個公共屋邨嘅單位,佢係初犯嘅。

辯方何大律師強調,被告人犯案嘅時候只係得16歲,佢從未犯事,被告人亦都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佢亦都指出,被告人喺中二輟學之後曾經工作咗一段時間,但係因為誤交損友,而且喺想搵快錢嘅心理影響之下被利用,為咗區區幾百元嘅酬勞就干犯本案。

佢亦都強調,被告人喺案裡面只係小角色,被告人現在已經深感悔意,佢親筆寫信畀法庭表明咗佢嘅悔意,亦都立志改過自新。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人打算服刑之後會跟隨佢嘅父親繼續工作。何大律師亦都指出,喺案發嘅時候當一名姓黃嘅男子進入被告人嘅家裡面嘅時候,被告人向警方指出呢一名姓黃嘅人涉及本案,警員於是拘捕咗呢一名姓黃嘅人,亦都展開調查。何大律師期望法庭因為呢一點,酌情向被告人作出更大嘅判刑扣減。

辯方亦都呈遞咗被告人嘅姑姐同埋表弟嘅信件,兩個人都話被告人本質不壞,只係誤交損友被利用而犯案。

根據上訴法庭嘅案例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9] 1 HKLRD 1),販運氯胺酮嘅人如果毒品嘅純含量係10至50克嘅話,法庭應該考慮判處4至6年監禁,如果毒品純含量係超過1公斤嘅話,應該判處超過14年監禁。

喺較近期嘅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單松健一案(CACC 458/2011),雖然呢宗案件並非訂立量刑指引,但係上訴法庭建議,如果販運嘅毒品純含量係達到兩公斤嘅話,應該判處不少於18年嘅監禁。

雖然被告人喺犯事嘅時候只係得16歲,但係喺參考咗各宗嘅上訴法庭嘅案例之後,本席認為呢個不足以令法庭喺判處嘅時候偏離量刑指引。

販運危險藥物係性質十分嚴重嘅罪行,尤其是我哋而家已經充份咁樣了解氯胺酮對個人嘅健康同埋其他方面嘅不良影響,同埋對社會整體帶嚟嘅禍害,加上呢一類危險藥物廣為年青人服用,程度已經達到驚人嘅程度。因為販運呢類危險藥物對個人同埋社會為害至深,所以法庭喺判處嘅時候必須正視,予以嚴懲。

另一方面,睇到一個又一個嘅年青人因為自己嘅無知被人利用干犯咁嚴重嘅罪行,法庭深感可惜,亦都替犯事者嘅父母同埋家人難過。但係基於罪行嘅嚴重,上訴法庭一向都明確指出,除非販毒者十分年輕,否則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之效。被告人並未屬於十分年輕呢個類別。

考慮過整體情況,本席認為以第一控罪嚟講應該採用十五年半作為量刑基準,第二控罪採用四年半作為量刑基準。因為被告人承認控罪,佢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喺被告人被捕嘅時候佢指出一名剛進入佢屋企嘅人係與案有關嘅,引致嗰個人被拘捕,而且最終被檢控,會喺高等法院接受審判。被告人並冇表示佢會喺庭上面指證呢個人,本席認為被告人給予當局嘅協助唔算好大,不過當局對嗰個人嘅調查係基於被告人嘅指稱而展開嘅,若非被告人嘅行為,當局是否會對嗰個人展開調查亦都未可料。因此,本席認為被告人嘅行為係應該得到法庭嘅認許,喺判刑上面反映出嚟,加上被告人年青,本席認為整體嚟講可以給予被告人大約40個per cent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第一控罪監禁九年三個月,第二控罪監禁32個月。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席命令兩項控罪嘅刑期同期執行,換句話嚟講,你就兩項控罪總共要監禁九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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