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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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席前審訊後,被判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監14天。上訴人等候上訴期間得到保釋。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都是由大律師代表。本席留意到有關控罪曾被修訂,原以「X」作為受害人的代號,修訂為受害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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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2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62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28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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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席前審訊後,被判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監14天。上訴人等候上訴期間得到保釋。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都是由大律師代表。本席留意到有關控罪曾被修訂,原以「X」作為受害人的代號,修訂為受害人的姓名。 控方案情 2.第一控方證人和上訴人同屬柴灣香港專上教育學院的學生,屬同一課程和同一功課計劃小組。這組組員除了第一控方證人和上訴人外,亦有第二控方證人。 3.2015年10月30日, 第一控方證人和上訴人在下午3時半至下午5時左右在課室上課。課室內設有閉路電視。整段上課時間都有視像紀錄。該視像紀錄是證物P2。第一控方證人在2015年11月18日才正式向學校投訴在10月30日被非禮。上訴人在2015年12月4日被捕。 4.第一控方證人說在課堂的前半段,她和上訴人交談時,上訴人曾經把手放在她頭上,沿著頭髮掃下並且碰到第一控方證人的耳朵。第一控方證人曾對上訴人說「唔好摸我」。 5.後來在課堂尾段,上訴人曾數次摸第一控方證人的大腿。上訴人先從肩膊的位置開始觸摸第一控方證人的手臂,再向下滑至手肘位置,然後從第一控方證人的腰滑下去。第一控方證人叫上訴人不要觸摸她。稍後上訴人曾數次把手放在第一控方證人的大腿上,最後一次更抓了第一控方證人的左腳大腿。當第一控方證人掃開上訴人的手時,上訴人的手沿著第一控方證人的大腿滑下,直至膝蓋。第一控方證人用粗口罵上訴人,叫上訴人不要摸她。上訴人沒有回應,繼續「嬉皮笑臉」。第二控方證人作供說她沒有留意上訴人和第一控方證人所發生的事,但曾聽到第一控方證人說「唔好搞我」;而第一控方證人在下課後不開心,並且訴說上訴人曾觸摸第一控方證人的大腿。 6.上訴人出庭作供,指稱他和第一控方證人是正常的同班同學關係,並不是他的女朋友。上訴人說他們之間的身體接觸,只屬嬉戲性質。他和第一控方證人每天上課見面都有這些身體接觸。 7.裁判官分析上訴人的證供,說「大致上可分為以下三個部份。第一,他從來沒有意圖觸摸第一控方證人的大腿,也從來沒有觸摸過第一控方證人的大腿,如果曾經發生碰觸,那純屬意外。」[1] 另一部份是上訴人因和第一控方證人在使用上訴人的iPhone和電腦而有所爭拗。上訴人曾試圖從第一控方證人手上把iPhone搶回來,這引致第一控方證人說「唔好搞我」。第一控方證人亦有用手指戳他及拉扯他。第三部份指第一控方證人曾想去廁所而要上訴人讓路。第一控方證人曾伸手繞過上訴人的手臂去抓他的胸膛。 上訴理據
上訴理據的討論 8.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的方式進行。原審裁判官是專業法官。他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亦會以公正持平的態度去評審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從而作出事實的裁斷。 9.裁判官說「能證明實際情況的最佳證據,應該是來自閉路電視的片段。」[2]裁判官把片段中所顯示的動作或互動詳細臚列出來,分為7項動作[3]。 答辯人在其陳詞大綱亦仔細描述出來[4]。 10.裁判官「發現,在這一個半小時的課堂裡,被告人接連性騷擾第一控方證人最少達五次。……被告人藉著這些動作,無賴地嘗試強逼第一控方證人接受他,及測試第一控方證人對這些行徑的容忍程度。」[5] 裁判官認為有關的動作(5)至(7),即被告人觸摸及抓第一控方證人的大腿是非禮罪行的行為。[6] 裁判官亦裁定第一控方證人不會同意上訴人這樣觸摸或抓她大腿,而上訴人亦知道第一控方證人的立場。 11.本席不同意上訴人一方所言「X(第一控方證人)避開亦不一定等如不同意」[7]。第一控方證人在課堂的反應,曾經說「唔好摸我」亦曾用粗口罵上訴人,這些都不能被人視為「打情罵俏」,而是明確的不同意甚至厭惡的信息。上訴人在案發時已經是27歲的成年人,而第一控方證人只有18歲[8]。本席看不到為何上訴人不能感到對方的不滿。 12.上訴人說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第一控方證人誣告上訴人的可能。問題是為何第一控方證人要誣告上訴人。本席不相信第一控方證人會因為功課小組或課程方面的事項而立心誣告上訴人。第一控方證人事前亦不知道課室內設有閉路電視。警方在調查案件後才得到有關電視片段,而當中影像都顯示上訴人觸碰或嘗試觸碰第一控方證人,而後者亦馬上避開,並沒有任由上訴人為所欲為。 13.第一控方證人在作供時明確地說上訴人曾觸摸她數次,其中一次更把手放在她的大腿上。案發現場是課堂,不是消遣場所,不是夜店。上訴人和其他人都在上課。第一控方證人不是上訴人的女朋友,而第一控方證人自己亦有男朋友。上訴人說他只是嬉戲,亦說他從來沒有觸摸第一控方證人的大腿。這說法是站不住腳的。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並不支持上訴人說那些觸碰純屬意外的說法。 14.上訴人在主問時同意第一控方證人曾說「唔好搞」[9]。上訴人說這是因為他不想第一控方證人看他的手機,曾經推第一控方證人所坐的櫈,「就算真係掂到,都可能係個意外,唔係我有心想去掂佢嘅大髀。」[10]上訴人甚至否認他曾摸第一控方證人大髀,說「我冇做過呢一樣嘢」。[11] 上訴人亦說「玩起上嚟嘅時候,我唔會好記得究竟去㧻邊個位置,就算有都係一個意外,我唔係有想非禮佢嘅心。」[12]上訴人指責第一控方證人「根本就係佢喺度屈我,想向我報復。」[13] 上訴人亦補充說「因為如果有陣時平時真係玩嘅時候難免話會有啲身體接觸,真係如果有機會意外掂到嘅,呢個唔係我有心去冒犯同埋非禮嘅意圖。」[14] 15.裁判官批評上訴人「嘗試解釋閉路電視片段拍到的動作…本席相信他曾經細心觀看過有關片段,才就片段內容作出解釋。他的解釋不外乎是說,一切動作純屬嬉戲,小組各成員之間均接受這些行徑。」[15] 裁判官不接納這說法而最終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6.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不認為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及其定罪裁決有不穩妥的地方。 就判刑的上訴理據 17.上訴人一方只簡單地說14天的監禁判處是明顯過重。上訴人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呂健樂[16]一案。在該案原訟法庭考慮到上訴人年輕,沒有任何前科,給予該案上訴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免他即時坐牢,改判該案上訴人罰款$5,000。上訴人一方說本案上訴人曾在牢中渡過4天[17],這經歷已令上訴人銘記於心。 就判刑上訴的討論 18.在前述呂健樂一案,該案上訴人是受了酒精影響,在街上非禮女事主。他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19.非禮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而判監14天,本席同意對一名沒有前科、未曾入獄的年青人而言,這是一項嚴苛的處罰。 20.從原審時辯方的求情陳詞[18],上訴人曾經報考紀律部隊的入職試,但因本案而不能實現他的目標。辯方說這是一個很大的教訓。上訴人的父親在2013年因病去世而他亦要照顧確診腦退化的母親。本席亦考慮本案案情發生在課堂上,女事主和上訴人是認識的同班同學。上訴人的非禮行為亦不是最惡劣的類別,因此本席決定寛大處理上訴人,亦希望他能痛定思痛,從錯誤中學習,不要再以身試法。 21.在考慮各項因素後,本席曾考慮緩刑令[19],但由於第122條猥褻侵犯罪是例外罪行,本席不可以把刑期緩刑。因此,本席依循前述呂健樂一案,撤銷上訴人被判的14天監禁刑罰,改判上訴人罰款$5,000。在上訴人的同意下,這罰款可從上訴人現有的$3,000保釋金扣除,餘下的$2,000則可以在14天內全部交付。本席相信上訴人不會拒絕或不肯支付罰款,因此不會考慮因欠交罰款而判監的情況。本席希望上訴人會珍惜這寛大的處理。 結論 22.就定罪上訴,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而就判刑上訴,本席撤銷那14天的監禁刑罰,改為罰款$5,000。 23.本席不作任何訟費的頒令。 後語 24.本席認為法例在某方面應該與時並進,因應社會環境及概念的改變而作出優化及改善。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從1994年修訂版所列出的例外罪行便是一例。本席認為執法當局理應重新考慮修訂或優化這些例外罪行的目的和旨意,從而使法庭能夠有更為靈活及切合案情的處罰方法。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林曉敏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詹耀明律師事務所轉聘梁振強大律師代表 [1] 裁斷陳述書中文版第9頁 [2] 裁斷陳述書中文版,上訴宗卷第50頁F段 [3] 同上,上訴宗卷第50至53頁 [4] 答辯人陳詞第18段 [5] 裁斷陳述書中文版,上訴宗卷第57頁K–R段 [6] 同上,上訴宗卷第58頁E段 [7] 上訴人的陳詞綱要第13段 [8] 判刑理由書中文版,上訴宗卷第60頁O–Q段 [9] 上訴宗卷第180頁Q段 [10] 上訴宗卷第181頁E段 [11] 上訴宗卷第181頁J段 [12] 上訴宗卷第185頁J–K段 [13] 上訴宗卷第188頁E段 [14] 上訴宗卷第195頁A段 [15] 裁斷陳述書中文版,上訴宗卷第57頁B–E段 [16] HCMA 343/2016 [17] 原審裁判官不批准上訴人等候上訴時保釋,上訴人最終在原訟法庭得到保釋。上訴宗卷第221頁 [18] 審訊謄本,上訴宗卷第216頁S段至218頁I段 [19] 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條及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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